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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2019-11-18 13:14: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主要职能

  部门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2018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收入决算表

  支出决算表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昆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昆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依法向昆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昆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四)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请抗诉。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八)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组织实施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九)提请昆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院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十)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十一)负责其他应由市(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1. 根据上述职责,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内设十二个职能部门及五个区镇检察室。

  (一)侦查监督科

  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决定逮捕工作;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研究侦查监督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参与“平安昆山”建设、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工作;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部署开展的惩治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

  (二)公诉局

  负责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承办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研究公诉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

  (三)刑事执行检察科(与昆山市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合署办公)

  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实行监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实行监督;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四)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和调解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或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办理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支持起诉案件;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检察业务工作有关规定。

  (五)控告申诉检察科(与昆山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

  依法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审查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审查办理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申诉、审查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报案、控告、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有关控告案件;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六)检察信息技术科

  负责对有关案件的证据进行收集、固定、提取;负责对有关案件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承办本院办理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在网信办的领导下,协同本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网信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规划,执行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网信工作任务,组织项目试点应用、培训推广,督查评估项目应用绩效。

  (七)案件监督管理科

  负责案件受理及审核;结案审核和送卷管理;流程监控与管理;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接待;涉案款物监管;法律文书管理;检察统计;案件质量评查;检察业务考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案件信息公开。

  (八)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人民监督员和人民评议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处理机要文电,承担院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检察宣传工作。

  (九)政治处

  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院党组负责本院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励、人事档案及劳动工资等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检察人员的岗位培训及学历教育工作,按照上级检察机关要求完成各类培训任务;负责机关日常党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协助院党组抓好本院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及领导干部和检察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

  (十一)行政装备科

  负责检察技术装备、交通信息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及财务管理;负责房地产、基本建设、固定资产、交通工作和环境秩序管理;负责机关行政管理、保卫、绿化、爱国卫生、交通安全和本区域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其他各类后勤服务工作。

  (十二)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派驻区镇检察室(千灯镇、张浦镇、花桥经济开发区、巴城镇,周市镇)

  受理辖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自首;办理辖区内一般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经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查、立案后的侦查;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工作。本部门下属单位包括:昆山市检察事务中心。

  2.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纳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汇总决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共计2家,具体包括: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本级、昆山市检察事务中心。

  三、2018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8年,我院在中共昆山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自觉接受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的重要论述,坚持系统化思维、注重规律性把握,以“为民服务、为党分忧”为工作宗旨,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扎实推进司法为民,持续深化改革创新,稳步加强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惩治犯罪、强化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以更高站位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成立领导小组,制定行动方案,全力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是以更大力度打击刑事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964人,提起公诉案件2429件3306人。

  三是以更实举措加强诉讼监督。深化刑事诉讼监督,持续推进驻公安法制大队检察官办案机制,实行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

  四是以更宽视野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全年,共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71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件。

  二、服务大局、保障民生,护航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提增检察贡献度,服务全市发展。坚决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全力参与整治非法金融活动百日专项行动,重拳出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13件21人,涉案金额高达5余亿元。派出4名专业骨干脱产参与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服务“263”专项行动和中央环保督查回头看工作。。

  二是完善机制建设,深化社会矛盾化解。强化“一审二析三释四建议五通报”的“五步”工作法,将定期分析、专项分析、个案分析相结合,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司法行为。

  三是创新服务举措,满足群众多元需求。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探索建立两地一体、协同共帮的未成年人异地协作帮教机制,深入落实对流动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责任,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三、推进改革、持续创新,深化品质检察实践

  一是抓落实提质效,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认真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总体目标,紧扣“定人”“确权”“归责”三项内容,全力推进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二是抓管理强能力,保障司法办案质量。设立高科技及网络犯罪打击和预防中心,打造“技术+”办案组,提升对高科技及网络犯罪精确化、专业化打击水平。

  三是抓机制促规范,提升司法办案效能。深入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益诉讼中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的决议》要求,稳步推进“令状式”检察建议,坚持“一建议一回访”,跟进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情况并开展实效评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四、坚定信念、增强本领,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一是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邀请十九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来院宣讲,开展“暖党建、融检情、争先锋”党日活动,组织领导干部“菜单式”学习、员额检察官网络学院专题研修班等多种形式,确保政治理论学习入心入脑、付诸实践。

  二是全力提升队伍业务素能。充分发挥领导干部“领头雁”作用,严格执行院领导带头办案要求,带动全院员额检察官办案的积极性。持续强化“微课堂”“微练兵”培训,以各类业务竞赛为契机,开展业务知识、法律文书、公诉辩论等高强度训练,通过岗位练兵、业务考试,以考促学、以学促用。与昆山杜克大学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推进精英人才培育进程,补齐人员知识结构。

  三是自觉接受内外监督。常态化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组织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参与庭审观摩,邀请13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进检察机关,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切实将意见和建议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院检察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主要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回应人民期待的及时性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领域有待进一步扩宽;刑事检察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发展不够平衡;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举措仍需加强,效果有待提升;队伍知识储备和能力仍有短板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切实予以改进和提高。

  

  第三部分 2018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支出总计8710.29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307.76万元,减少3%。主要原因是项目经费有所减少。其中:

  (一)收入总计8710.29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8368.33万元,为当年从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与上年相比减少649.72万元,减少7%。主要原因是项目经费有所减少。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为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3.事业收入0万元,为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0万元,为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为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341.96万元,为用于建设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改造工程的专项资金。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为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8.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主要为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总计8710.29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1.35万元,主要用于国家赔偿费用支出。与上年相比减少1.1万元,减少9%。主要原因是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金额有所不同。

  2.公共安全(类)支出8193.95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本级及直属事业单位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925.88万元,增长13%。主要原因是原社会保障类归入公共安全类。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04.99万元,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以及职业年金缴费支出。与上年相比减少171.62万元,减少25%。主要原因是上年度包含了离退休人员经费,本年度退休人员由社保中心发放退休工资。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 8710.29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368.33万元,占96%;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 %;事业收入0万元,占0 %;经营收入0万元,占0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 0 %;其他收入341.96万元,占4%。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8710.29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607.82万元,占87%;项目支出1102.46万元,占 13%;经营支出0万元,占0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 8368.33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649.72万元,减少7 %。主要原因是项目经费有所减少。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昆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 8368.3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6%。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减少649.72万元,减少7%。主要原因是项目经费有所减少。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 8159.56万元,支出决算为8368.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03%。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下拨,住房保障支出调整等不可预见性经费支出。其中:

  (一)一般公共服务(类)

  1.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国家赔偿费用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1.3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年初预算并未列国家赔偿费用支出。

  (二)公共安全(类)

  1.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6247.71万元,支出决算为6595.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机关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基数调整、人员工资、津补贴、公积金等常规性调整。

  2.检察(款)事业运行(项)。年初预算为460.86万元,支出决算为495.6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基数调整、人员工资、津补贴、公积金等常规性调整。

  3.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年初预算为545万元,支出决算为760.5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年中下拨。

  (三)社会保障额就业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为397.13万元,支出决算为361.0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机关单位人员有部分当年度退休人员。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职业年金缴费(项)。年初预算为158.86万元,支出决算为143.9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机关单位人员有部分当年度退休人员。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607.82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6439.6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二)公用经费1168.2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昆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368.33万元,与上年相比与上年相比减少649.72万元,减少7%。主要原因是项目经费有所减少。昆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7809.56万元,支出决算为8368.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7%。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下拨,公积金调整等不可预见性经费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607.82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6139.6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二)公用经费1168.2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0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92.05万元,占“三公”经费的92%;公务接待费支出7.65万元,占“三公”经费的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 0元,完成预算的0 %,比上年决算增加(减少)0元,主要原因为本年未发生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92.05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支出47.76元,完成预算的100 %,比上年决算增加47.76元,主要原因本年度购置3辆业务用车。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44.29万元,完成预算的148%,比上年决算减少12.52万元,主要原因为车辆运行厉行节约化管理,车辆运行费与上年基本保持稳定。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预算不包含江苏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业务费中的交通工具消耗费。2018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7辆。

  3.公务接待费7.65万元。其中:

  (1)外事接待无支出。

  (2)国内公务接待支出7.65万元,完成预算的31%,比上年决算减少4.45万元,主要原因为2018年我院门卫改造群众来访接待场所,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正常接待工作。国内公务接待主要为接待全国范围内政法系统来院参观、交流学习等活动,2018 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92批次,1052人次。主要为接待各上级、各条线、各基层检察院莅临我院参观学习以及各类检查监督活动等。

  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支出1.23万元,完成预算的8%,比上年决算增加1.23万元,主要原因为召开年度表彰暨总结大会,由于我院参加人数众多,院内无合适的场所。

  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16.87万元,完成预算的84%,比上年决算增加5.9万元,主要原因为2018年检察系统各条线业务培训较上年有所增多以及我院组织业务干警进行专项培训。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16.68万元,比上年减少117.58万元,减少10%。主要原因是:公用经费有所缩减。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

  十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7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厅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

  十四、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共1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评价工作,涉及财政性资金合计316.5万元。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