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昆检民公告(2021)2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孙团结、刘显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1268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收
联系电话:0512-36698081
特此公告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