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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1-06-24 14:22: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目录

1.倪某业等人污染环境案

2.李某林等人污染环境案

3.江苏M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欧阳某新等人污染环境案

4.江苏H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某英等人污染环境案

5.蔡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6.殷某明、张某妹非法捕捞案

7.周某等人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8.黄某尾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典型案例一

倪某业等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9日至21日期间,为逃避环保部门检查,被告人倪某业通过王某武等人雇用13辆渣土车、2台挖土机,对堆放、倾倒在其经营的厂区内外具有甲苯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进行秘密清理拖运、填埋处置,被查获时已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178.58吨、未及倾倒93.26吨。

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倪某业、王某武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1.现场勘查案件污染情况,发现案外案线索。2018年3月7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现场勘查沈某等人污染环境一案周边污染情况时,发现一无名厂区外有大量不明黑色液体流淌在裸露地面,散发刺鼻气味,随后无人机航拍中发现该厂区内也存有大量同类物质,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检察人员当即建议辖区内公安机关联系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因未得到及时反馈,检察机关又多次联系市级公安机关和生态环保部门,跟踪监督案件查办情况,3月15日,淮安市生态环境部门指令淮阴区查办,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企业负责人倪某业要求说明情况,倪某业接到执法人员电话问询后为掩盖事实,实施了上述非法处置行为后被查获。

2.实质化引导取证,持续跟进推动案件查办。案发后,因取证力量薄弱、缺少应急鉴定能力,行政机构未及时将线索反馈、移交公安机关。为推动案件查办进程,检察机关于4月24日、25日分别向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督促开展危险废物专门调查,建议成立办案组联合执法,及时移送刑事立案;同时主动介入,对客观证据固定、规范扣押鉴定等提出意见。11月20日,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被列为江苏省公安厅督办案件。案件侦查中,检察机关又围绕犯罪数量、鉴定依据等问题,咨询听取了专家和鉴定人意见,深入了解污染途径、鉴定方法,继续介入、引导取证,先后二次牵头召开市、区两级职能部门联席会议,组织会商研讨,确保案件及时查办。

3.精准区分罪责,延伸检察职能参与治理。案件调查过程中,为防止发生持续污染的情况,检察机关专门对危险废物的扣押、处置等提出意见,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清理修复了污染现场,将扣押的危险废物委托有处置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运输、保存。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综合考虑案件情节、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区分涉案人员罪责,决定对王某武等3人予以逮捕,对其中6名驾驶员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同时,将发现的个别执法监督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复查辖区重点企业、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的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危险废处置环境污染案件中,通过对污染现场的实地勘查,结合污染地区域聚集特点,开展类型化污染专项摸排,敏锐发现案件线索,有效排查出案外案;发现线索后,加强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密切协作,主动引导取证、固证,跟踪督促案件查办进程,同时主动延伸职能,对污染物的处置明确提出检察意见,对发现的监管漏洞制发检察建议,相关单位进行整改,避免了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损害,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职责与担当。

典型案例二

李某林等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初,昆山市某模具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环评审批的情况下,公司副总经理张某青聘请技术人员私设蚀刻及镀镍产线,将清洗钢板的蚀刻液废水及镀镍线上产生的废水排至车间外雨水井,并且存在部分暗管的情况。2016年7月,温某华被派往该公司担任实际负责人,黄某哲作为技术课课长调入公司。三人在明知该公司存在上述排污情况,仍然安排李某林等工人作业,致使生产废液在未经任何废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通过冲洗台及镀镍线直接排入车间外雨水井内。

2018年2月12日,该公司被匿名举报经环保部门查处案发。经检测,排放的废液中重金属镍(总镍)、总铬分别超过国家标准88及1326倍,严重污染环境。

2020年7月10日,一审法院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对单位判处罚金30万元,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两年至两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共计19万元,判决已生效。

同时,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5日将该案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移送至苏州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4月29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同年,8月2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单位对其造成的生态损害承担298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检察履职情况】

1.不轻信认罪供述,敏锐发现追诉线索。李某林归案后一直供述在环保部门查处前一晚,因机器发生故障擅自将一桶蚀刻液倾倒在车间外雨水井内,公司领导并不知情,公安机关据此认定系个人犯罪。但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该公司系被人举报长期偷排废水而遭查处,而李某林又恰好在环保部门查处的前一晚“擅自”倾倒蚀刻液,时间上过于巧合,而且此类案件仅有底层车间工人作案也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该公司主管人员极有可能参与共同犯罪。

2.及时启动自行侦查,精准认定单位犯罪。检察机关一是复勘现场,发现蚀刻液可直接从冲洗台顺流至车间外雨水井内,李某林的供述却舍近求远,将这桶可循环利用的蚀刻液拎到车间外绕一大圈,再倾倒至雨水井,倾倒路线明显不合理,且完全没必要。二是自行侦查,到环保部门调取完整的环评报告,发现环评报告上明确记载该公司无任何生产废水排放,没有蚀刻及镀镍产线的任何内容。查明蚀刻车间系该公司私自增设,排污行为应定性为单位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全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温某华、张某青、黄某哲三人作为主管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据此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3.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实现监督效果最大化。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加强部门之间、上下级院的合作,在打击犯罪同时,开展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及相关部门,明确侵权主体、非法排污数量及污染地区水质目标;通过物价部门认定外排工业废水单位处置成本;并委托专家对环境污染损害出具专家咨询意见,最终督促被告单位及时缴纳了298万余元的环境生态修复费用,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后拟定方案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

【典型意义】

对于环境污染案件,检察机关不能囿于公安机关指控范围,而是要结合案情特点,充分研判,及时启动自行侦查,排除不合理怀疑,准确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深挖幕后共犯,并依法追加单位犯罪,追诉责任人员。同时,应坚持打击修复两手抓,发挥刑事诉讼及公益诉讼的协同效应,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修复。

典型案例三

江苏M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欧阳某新等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江苏M作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罐区南路83号。

被告人欧阳某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李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M公司系长期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自2015年以来,该公司为减少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经被告人欧阳某新、李某等人商议决策,在明知采取的防范措施达不到危险废物贮存标准的情况下,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3000余吨固体、液体混合危险废弃物,长期贮存、搁置在厂区内约6000平方米的露天堆场中,放任危险废物流失、泄漏、挥发。经鉴定,露天堆场地下土壤重金属、无机盐以及地下水氯化物、硫酸盐等均超出基准线20%,存放危险废物的仓库内检出二氯甲烷浓度大幅超标,严重污染环境。

2020年6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M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人欧阳某新和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

【检察履职情况】

1.借助专家鉴定和论证,精准认定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通过委托鉴定机构对露天堆场土壤、地下水以及存放案涉危险废物仓库的空气进行检测,发现露天堆场地下土壤重金属、无机盐以及地下水氯化物、硫酸盐等均超出基准线20%,存放案涉危险废物的仓库内检出二氯甲烷(属于大气污染物)浓度大幅超出限值,据此认定对外环境造成实质的损害后果。检察机关还多次组织专家对环境污染与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进行论证,并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对该地土壤来源、地下管网水流方向等进行调查,最终顺利排除了除长期堆放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可能的污染因素。

2.准确适用法律,将“消极处置”认定为“非法处置”。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走访、调查发现,涉案企业明知废弃物具有危险特性不能随意处置,因产能不断扩大,用于贮存危险废物仓库胀库,为节省处置经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露天堆场堆放危险废物。堆场内的危险废物直接与外环境接触,泄露、渗出情况时有发生,还因气味扰民被群众多次举报、投诉至环保部门。检察机关认为明知规定,为节省费用,故意违反规定设置露天堆场,堆放数千吨危险废物长达数年,严重污染环境,应当将这种“消极处置”认定为“非法处置”。

3.靶向发力精准建议,优化办案效果。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围绕当前合规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现状、危险废物的处置能力、对合规处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等进行专题调研分析。针对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向环保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从引进、扶持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加强执法监管力度等方面,建议环保部门加大对危废处置行业的治理力度,得到积极回应。结合“检察建议回头看”行动,全面掌握建议内容整改工作进度,确保检察建议落地见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国内首例以贮存为名长期堆放、搁置危险废物,放任危险废物及其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流失、泄漏、挥发,造成污染环境的案件,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借助专家鉴定和论证,对企业明知废弃物具有危险特性,但为节省经费,违反规定设置露天堆场,堆放数千吨危险废物长达数年,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为司法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

典型案例四

江苏H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某英等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江苏H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利。

被告人李某利,男,被告单位H电力公司负责人。

被告人刘某英,女,无业。

被告单位H电力公司因生产工艺产生危险废物废酸液。2018年5月至8月间,被告单位H电力公司明知被告人刘某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为减少处置成本,负责人李某利以明显低于市场处置费用的价格,安排员工分两次将386.65吨废酸液交由刘某英处理。被告人刘某英为牟取利益,与时任邳州市公安局禁毒科科长王某宝(另案处理)商议,共同非法处置被告单位的废酸液。后刘某英组织他人将废酸液倾倒至邳州市开发区一渗坑内,严重污染环境。

2019年11月27日,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某英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单位H电力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李某利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其余被告人被判处二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刘某英上诉后,2021年4月22日,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1.运用客观证据,成功追诉漏犯。2019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将刘某英等4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中,检察官调取财物审批单、废酸液处置合同、处置价格等相关书证,并询问相关人员,通过客观证据、言词证据横向比对,证实李某利作为公司负责人同意非法处置废酸液,并授意签订假合同掩盖污染环境行为,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作用,成功追诉单位及负责人李某利的刑事责任,并促使李某利从拒不认罪到主动认罪认罚。

2.深挖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职能部门处理。检察机关在审查发现,王某宝作为邳州市公安局禁毒科科长,与刘某英共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同时,还利用监管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职权,指定被告单位购买特定厂家的盐酸,并介绍刘某英非法处置废酸液,从中获取好处费8万余元的情况,涉嫌职务犯罪,遂将其涉嫌受贿罪和污染环境罪线索移交监察委员会,现王某宝因受贿罪、污染环境罪共犯获判有期徒刑。

3.考察评估,督促修复受损环境,做到宽严相济。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对涉案企业运营情况,危险废物倾倒地受损情况等进行考察,督促被告单位支付350万元,修复受损的土壤及环境,现修复工程已由第三方验收完毕。同时充分考虑被告单位在当地属于龙头企业,企业经营运转情况等情况,综合被告单位修复环境、认罪认罚、主动配合调查等情节,对负责人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调取财物审批单、废酸液处置合同、处置价格等相关书证,并询问相关人员,通过客观证据、言词证据横向比对,综合运用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追加单位犯罪,追诉责任人员,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并移送处置。同时督促被告单位支付350万元修复受损环境,并由第三方验收完成,对企业负责人适用缓刑,在打击犯罪同时,有力保障了生态环境和生产经营。

典型案例五

蔡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5日晚,被告人蔡某在其家中召集被告人蔡某德等5人,为防止使用机器吸河蚬被查,上述六人于深夜23时,由蔡某驾驶装有禁用工具大功率吸螺机的非法改装渔船,蔡某德等5人操作船上吸螺机器,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二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河蚬16.04吨。

一审法院当庭判决,以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蔡某德等5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6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系洪泽湖流域规模最大的非法捕捞河蚬案。根据重大案件介入机制,检察机关及时介入调查、引导侦查,对水产品价值认定、禁捕区域界定、禁用工具鉴定提出意见,固定关键证据。

1.公开听证、专家出庭论证吸螺机捕捞河蚬的环境危害。河蚬以藻类、细菌、有机物为食,具有净化水质、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等重要价值。为有效证明吸螺机捕捞河蚬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渔业专家等6名听证员参加。渔业专家指出吸螺机是一种掠夺性、毁灭性的工具,无选择的捕捞会严重破坏水底生物资源,威胁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后蔡某等6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38400元,自愿担任禁捕退捕政策宣传员。庭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渔民代表等60余人在案发地增殖放流鱼苗种6800斤4.3万余尾。庭审中,检察机关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向法庭和代表委员、现场群众进一步阐明吸螺机捕捞河蚬的环境危害后果和打击的必要性。

2.制发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执法部门堵塞生态监管漏洞。办案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监管盲区、协作不畅等问题,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农水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发检察建议。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检察建议内容予以整改,一是在二河饮用水水源地沿线增设10套视频装置,对水域实施全天候监控;二是制定非法捕捞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根据处理结果给予200元-10000元不等奖励;三是建立日常巡查、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结合非法捕捞案件发生规律,制定检查巡查计划,及时打击违法犯罪。

3.个案向类案延伸推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保护辖区内水域渔业资源,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与公安、农水局会签工作文件,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联动办案机制,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完善巡查、举报制度,排查餐饮受众市场,合力斩断非法捕捞产业链。现辖区内渔业水域非法捕捞案件呈明显下降趋势,维护了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全程实质性介入非法捕捞类犯罪案件,引导行政机关固定关键证据,引入专家力量参与公开听证、出庭论证,提出专业意见,促使行为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补偿责任,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降到最低。同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针对发现的问题发检察建议,协同开展专项整治,推动建章立制,并通过增值放流和案发地公开庭审等方式,以案释法,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典型案例六

殷某明、张某妹非法捕捞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殷某明、张某妹夫妇系无锡太湖水域地方渔民,殷某明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行政处罚。2017年至2019年间,殷某明夫妇明知太湖水域5月至8月处于禁渔期内,仍多次至太湖乌龟山水域,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累计捕捞太湖白虾、太湖大虾等9900余千克,销赃得款人民币50余万元。

2020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殷某明、张某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妹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责令二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没收作案工具。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1.认真履职办案,准确认定非法捕捞犯罪事实。太湖白虾是太湖水域的重要渔业资源,太湖白虾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已列入农业部公布的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水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被告人在5月至8月白虾抱卵期间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对太湖水域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提前介入全面分析、梳理在案证据,引导公安机关结合被告人、涉案收赃人员的供述,重点调取了账本、微信、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及时固定殷某明、张某妹非法捕捞时间、数量、销赃数额等主要犯罪事实,有效破解本案非法捕捞白虾数量、销赃数额等认定难题。同时承办检察官走访当地渔民,与渔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淡水渔业专家意见,查明在禁渔期捕捞太湖白虾对太湖生态环境的危害,并请相关部门对殷某明、张某妹所使用捕捞工具是否为禁用工具的出具鉴定意见。

2.深挖彻查,移送职务犯罪线索。针对殷某明、张某妹提出渔政部门每年罚款后默许捕捞的情况,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经过分析研判,通过调取审查渔政部门行政处罚卷宗材料,复核当事人、比对签字笔迹、查询罚款缴纳记录等一系列细致工作,发现渔政执法人员杨某霖渎职犯罪线索,遂向区监察委员会移送。2021年3月8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霖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2021年4月14日,杨某霖被一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

3.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渔政部门严格规范执法。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渔政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队伍管理不严等问题,制发出检察建议,渔政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了进行整改,其上级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就落实检察建议书与该院召开现场座谈会,在加强渔政执法队伍法制教育、严格落实作风效能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构建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等工作机制等方面达成共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主动融入长江大保护,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固定客观证据,听取专家意见,准确认定非法捕捞工具,实现对太湖水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的严厉打击。同时,深挖职务犯罪线索,提出检察建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既有效保护太湖特有渔业资源,又形成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合力。

典型案例七

周某等人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男,原任江苏省徐州市某区某镇信访办副主任。

其他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周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利擅自在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前八丁村子房山、铜山区西山村西山等六处地点,借土地复垦等工程名义,组织他人通过挖掘机采凿、炸药爆破的方式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40余万吨,价值计140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等人明知是盗采的矿石,为牟利仍予以收购,价值均在10万元以上。

2020年9月8日,一审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判处所有被告人在违法所得的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其中一被告人缴纳的五十万元环境修复费用依法上缴国库。现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1.自行侦查完善证据链条,依法认定新型非法采矿犯罪。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被告人普遍提出取得了合法的工程施工权、镇级政府相关人员默许的辩解,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组自行侦查,实地查看了六处盗采现场,询问了贾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长、土地整理中心主任等相关证人,调取了土地复垦施工方案、国土部门巡查现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关键书证。最终查明行为人虽然取得了复垦工程的施工权,但未按要求进行复垦施工。镇级政府相关人员虽然对盗采行为有默许,但是国土部门在巡查过程中已多次作出停止盗采的警告和行政处罚等情况。经办案组细致释法说理,周某等人在确凿的客观证据面前全部认罪认罚。

2.发现线索依法立案监督,成功追诉共同犯罪。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组在审查本案矿石销售账本、周某银行卡转款记录等客观证据时,发现徐州市某区公安局教导员毕某在任某镇派出所所长时,与周某共同非法采矿的犯罪线索,遂进行立案监督。通过讯问周某等人、调取手机电子数据,固定了毕某与周某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等关键定罪证据,及时对毕某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最终毕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刑,并处罚金五万元。

3.延伸职能制发检察建议,助力基层政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办理本案过程中发现的盗采监管部门监管缺失、镇级政府乱作为等问题,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制发了检察建议书,提出开展系统整治等具体建议,并持续跟踪落实。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开展了区镇村三级专项整治行动,投入400余万元资金加强盗采技防措施,极大地提高了盗采监管能力,遏制了贾汪地区盗采突出现象。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行为人仅取得土地复垦等合法工程的施工权,并未取得矿产资源的开采权和处置权。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以授权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形式进行管理,镇级政府无权许可矿产资源开采行为。以土地复垦等合法工程的名义盗采矿石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办理此类案件,应通过重点审查客观证据判断行为人行为特征,通过研判相关法律规定准确界定行为人行为性质。

典型案例八

黄某尾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尾,男,渔民。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黄某尾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等地收购渔民非法捕捞的112只绿海龟、玳瑁等海龟科动物,再出售给他人用于观赏和放生。上述海龟在案发时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现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其中成体海龟6只,幼体海龟106只,价值共计583200元。

2021年1月13日,一审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现已更名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黄某尾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系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特大非法交易海龟系列案件中的一案。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过程中发现“黑老大”涉嫌非法收购1只海龟,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链条打击,摧毁了一个涉及全国30余城市600余只海龟的非法猎捕交易黑产链条。

1.鉴定和认定相结合确定海龟种属,借用“外脑”确定海龟价值。起诉时全案未扣押到海龟实物,定罪成为难点。检察官针对无海龟实物但有交易海龟图片和视频资料的犯罪事实,通过照片和视频辅助鉴定海龟种属。针对既无海龟实物,亦无照片和视频的犯罪事实,结合聊天记录、交易价格、被告人职业身份、发货单和供述等综合认定种属。同时对虽有海龟种属,但无法区分成体、幼体问题,检察机关借用“外脑”,根据海洋动物专家提出背甲长度大于80公分为成体海龟的意见,准确认定海龟价值。

2.自行侦查,提取电子证据,追加认定遗漏犯罪事实。针对被告人手机等未随案移送等问题,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移送手机等关键证据。在审查黄某尾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另有他人涉嫌与黄某尾多次非法交易海龟,自行侦查,提取电子证据、发货单等,增加遗漏犯罪事实7起,增加涉案海龟72只,并向公安提供漏犯的犯罪线索,后多名漏犯被立案侦查。

3.妥善救助海龟,提升办案效果。在本案判决后,海龟相继被扣押,检察机关发现扣押的海龟因救助条件匮乏频频出现伤病死亡现象。为了防止海龟进一步的伤残和死亡,在最高检和省检察院指导下,全国四级检察机关联动,协调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支持,救助系列案件海龟200余只,并适时放归大海。案件办理得到最高检和省检察院领导多次批示肯定,20余家中央和省级媒体持续报道,制作动漫宣传片《海龟回家》,产生良好效果。该案办理情况被新华社记者采写报送《内参》。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海龟科保护级别由国家二级升为国家一级。

【典型意义】

针对办理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时常出现收购者不到案或者涉案动物灭失的情况,导致无实物的犯罪事实很难认定。检察机关通过审查电子证据,以照片、视频等客观直接证据,以及交易习惯、被告人职业等间接证据,相互补充,鉴定、认定动物种属,并采纳专家辅助人的“外脑”意见,来准确认定海龟成幼体,解决涉案野生动物专业性疑难问题。同时自行侦查,追加认定遗漏犯罪事实,调协多部门联动,妥善救助海龟,修复受损海洋生态链,取得较好效果。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