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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听证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1-06-24 14:28: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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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胡某某申请民事监督信访案

  ——合理选任听证员,释法说理解开当事人心结

  2.某港务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两次公开听证促使受污染水源地生态环境得以修复

  3.王某与A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监督案

  ——以公开听证化解劳动争议,司法救助解决群众困难

  4.江苏D粮油发展有限公司、夏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以公开听证对跨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0家民营企业集中作出不起诉决定

  5.无锡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周某某刑事控告案

  ——以公开听证监督侦查机关撤案,服务民营企业经济发展

  6.严甲与严乙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

  ——以公开听证邀请专家详释祖产继承法律政策促进矛盾化解

  1.胡某某申请民事监督信访案

  ——合理选任听证员,释法说理解开当事人心结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7日上午,胡某某与同村村民王某某因宅基地纠纷发生揪打,致胡某某小手指受伤。同年9月23日,胡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该案审理时,双方所在村委会就争议宅基地出具了证明一份:“胡某某的猪圈围墙确实是建造在王某某的老宅基地墙脚上,村委会未批准。”同年12月20日,法院判决王某某对胡某某的损伤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胡某某自行承担50%,驳回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在后续诉讼中,村委会再次出具证明,申明“村委会于2013年10月1日出具的证明由于历史原因不具备法律效力,该证明作废”。

  2016年3月24日,胡某某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对其构成侵权为由,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于同年5月5日判决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胡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某某继续申请再审,后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17年6月6日,胡某某因不服二审法院就其与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胡某某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于2017年8月9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依法送达。胡某某因不服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自2017年8月30日起,先后到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上访达44次。检察机关多次对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并劝其息诉服判,但其拒不接受。

  【检察履职情况】

  为进一步增强办案透明度,打开申诉人胡某某多年心结,彻底化解信访积案,检察机关决定在征得胡某某同意后,由省、市两级检察院联合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

  耐心细致沟通做好听证准备。2020年4月,省检察院将该案作为重复访重点积案,列入清理范围,进行挂牌督办。省检察院检察长承办该案,亲自阅卷并组织听取案情汇报,指导省市两级院研究矛盾化解方案。省市院控申部门按照省院检察长要求,组成办案团队,与胡某某电话沟通10余次,接待来访50余次,并4次登门走访,倾听诉求和释法说理。重点向胡某某阐释说明法院、检察机关司法认定的理由和依据,耐心解答胡某某内心疑虑。

  结合案件特点筛选听证人员。检察机关针对案件系乡村邻里纠纷特点,从听证员库中选取5名具有丰富农村工作经验、处事公道、为人正派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并协调有关部门为胡某某指派1名法律援助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帮助其准确表达诉求,协助解释相关法律问题。针对胡某某因该案多年信访、心结难解的特殊情况,专门邀请1名资深心理咨询师,对胡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助其开解心结。

  村委会表达歉意双方矛盾化解。2020年7月2日,公开听证会在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省检察院检察长担任主持人,群众代表和新闻媒体应邀在现场旁听。胡某某及其代理律师对申请监督请求和理由作了陈述,原案当事人进行了答辩。会上,检察官阐述了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情况,解释了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理由:一是双方责任划分时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有无过错,而不是村委会所出具的证明。村委会虽然出具了证明,但该证明没有导致判决不公。二是由于缺少损害事实,村委会对胡某某不构成侵权,胡某某为改证明而产生的交通费等各项费用不应由村委会承担。5名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案件处理客观公正,法院民事判决和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均无不当。主持人同时指出,该案也给基层组织一个警示,要慎重行使“证明权”,尤其是涉法涉诉证明,一切活动都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经过评议和检察机关现场调解,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当场向胡某某道歉,胡某某承诺息诉罢访,双方在现场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信访申诉案件过程中,可以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积极回应群众诉求,为矛盾双方提供沟通的机会与和解的平台,促进多年矛盾纠纷得以化解。该案由三级院联动办理,省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公开听证,带头用心化解群众信访,并筛选具有丰富农村工作经验的代表委员和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有针对性地进行释法说理、思想引导,让双方当事人真切感受检察办案的文明规范;邀请群众代表和新闻媒体现场旁听,广泛接受监督,进一步增强听证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通过公开听证实质性化解信访积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某港务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两次公开听证促使受污染水源地生态环境得以修复

  【基本案情】

  如皋某港务公司,主营码头货物装卸、仓储等业务,在长江主航道长青沙西岸有1—4号四个泊位,其中3号、4号泊位及部分仓储堆场处于长江长青沙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该公司违反港口经营许可范围和环评批复等规定,在3号、4号泊位违法经营装卸散货煤炭、矿砂等散货计98万吨,且长期露天仓储大量煤炭,对水源地生态环境造成污染风险,危及数百万人饮用水安全。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自行开展公益调查,查清某港务公司污染环境案件事实,对某港务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诉前公告。在告知某港务公司污染环境的损害结果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该公司负责人主动表示自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履行修复义务,并递交了承诺书和替代性修复方案。为尽快修复环境、减轻企业讼累,检察机关同意就水源地环境修复问题与其磋商。并决定于2021年3月9日召开听证会,对替代性修复方案是否科学可行公开审查。

  首次公开听证,审查替代性修复方案。替代性修复不同于支付赔偿金或污染修复,其修复方式、修复效果无统一模式可循,且水源地生态环境事关百姓利益,检察机关根据本案特点制定了听证方案,提前3天函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群众代表、林业专家等7位听证员参会,并请行政监管部门派员列席。听证会在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室举行,由院领导主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后,港务公司负责人对违规经营、污染环境的行为深刻反省、公开赔礼道歉,并宣读承诺书、陈述替代性修复方案。根据环境专家评估意见及林业专家指导意见,该方案计划在码头附近长江北汊建造生态公益林,平整荒滩28亩、种植中山杉1950棵、播撒草籽600公斤、修复期限一个月、养护期限三年,从而起到防风抑尘、涵养水源的替代性修复功效。

  听证员分别就港务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保督查、修复实施细节、养护举措等方面向港务公司负责人提问了解,同时告诫企业谋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不忘“社会公益”。经休会讨论,复会时听证员代表发表听证评议意见,一致认同该替代性修复方案。林业专家同时提出应抓紧春季黄金时机植树造林。

  二次公开听证,实地查看修复效果。2021年3月12日植树节前后,港务公司实施植树造林。修复期限届满后,为评估修复效果,检察机关决定函请首次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人员进行公开审查评议。2021年4月19日,检察机关组织听证员赴替代性修复现场,实地查看修复效果。听证人员依据修复方案,对公益林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成活率及地表草坪覆盖率逐项查验。随后,举行第二次公开听证,就修复效果、后期养护措施及对港务公司是否起诉等事项听证评议。经评议,确认港务公司履行了承诺、林草成活率高、后续养护有保障、受损公益得到及时、全面修复,一致建议检察机关对港务公司不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4月20日,经检委会审议决定,检察机关对本案终结审查。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可在不同环节、针对不同议题分别召开听证会,以保障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修复方案有效落实。本案中,在被告愿意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针对替代性修复方案是否科学可行的问题召开听证,邀请社会各界及专家人士共同评议,确定了由涉案企业将损害赔偿金直接用于建造生态公益林的修复方案。同时,为保障受损公益切实得到及时、全面修复,检察机关针对替代性修复效果及案件后续处理问题再次召开听证会,将室外现场实地查验修复效果与室内听证评议相结合,在诉讼目的均已实现的前提下终结审查,让修复受损公益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到、信得过的方式实现。

  3.王某与A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监督案

  ——以公开听证化解劳动争议,司法救助解决群众困难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7年,王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车床工作。2017年,A公司实际负责人在同一地点注册成立B公司。2018年后,王某与A、B公司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加入了B公司微信工作群,身着B公司工作服在原岗位工作。2019年7月,A公司以企业解散为由,直接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王某认为,A公司解除合同行为系违法解除,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不予支持后王某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王某工资、社保由A公司支付,A公司提前解散属实,终止劳动合同合法,且已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被中院驳回后,多次向省市两级法院、检察院信访、申诉,并寄送工作服。2020年9月23日、30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收到省市两级检察院转件后受理审查。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申诉人多次信访积怨较深。为查明案件事实,充分释明法理,搭建沟通平台,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4日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劳动法专家咨询委员、相关领域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为听证员,提前告知权利义务,介绍案情和案件焦点,并依规向社会公告听证基本信息。

  细致调查核实,为开展听证打下基础。检察机关通过调取裁判卷宗、工商档案、公司账册,实地走访企业、查看生产状况,询问王某、两公司负责人及员工,查明两公司虽在同一地址经营,但订单生产及账册分立,王某工资、社保由A公司支付。A公司负责人因年事已高,精力有限,决定解散A公司,重点发展B公司。A公司已结清税务事项,于2020年1月完成注销登记,并以企业解散为由先后与多名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另查明,2015年,王某工作时眼睛被木条击伤,未进行工伤鉴定,企业也未赔偿,视力受损,影响求职,近期工作无着。

  专家评议明晰法理,引导化解矛盾。公开听证由承办检察官主持,参加听证的劳资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发表各自意见,出示相关证据。听证员仔细询问后经过评议,认为综合工资、社保支付、实际工作岗位等情况,王某应为A公司员工,企业解散并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合法,王某请求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双方认可检察机关意见,但王某怨气未消,心绪难平。检察机关引导企业从人文关怀、社会责任角度处理纠纷,尊重老员工对企业的情感,反省公司解散时未与员工充分沟通协商等问题。企业接受建议,对于未考虑员工感受,沟通、管理上的不当之处当场向王某赔礼道歉,同时表示愿给王某一定经济补偿。检察官及时肯定企业的诚意,也希望王某体谅企业难处,王某接受道歉,同意和解并签订息诉罢访承诺。

  采纳评议意见依法作出决定,司法救助解决群众困难。2021年1月6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采纳听证评议意见,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告知听证人员。2021年1月15日,检察机关受理王某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企业安全教育、劳动法律法规培训不到位,在王某眼伤后,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且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王某未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相应赔偿。考虑到王某医治伤病花费较大,现无固定收入、妻子打零工为生,且女儿仍在上小学,家庭生活困难,企业补偿亦有限。为体现司法关怀,1月26日,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劳动争议民事监督案件开展公开听证,是精准监督、解决法律争议,弥合矛盾、修复社会关系裂痕的重要手段。本案的公开听证中,检察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引入劳动法专家、相关领域人大代表等专家型听证员,厘清争议焦点,汇聚各方意见,综合评议观点,提升疑难复杂案件的释法说理水平和司法公信力,以“兼听则明”的广说理、深释法让劳动者与用人企业信法服判。在听证过程中,找准申请人身为老员工对企业有“老感情”,对企业强硬沟通方式心怀芥蒂这一症结,引导企业当场赔礼道歉解开“心结”,以“将心比心”的讲情理、暖疏导让劳资双方对检察机关民事监督结果满意,化解多年积怨。

  公开听证要避免“一听了之”,应从供给侧优化检察听证产品,为听证提供“售后服务”。综合运用司法救助、回访调查等方式,关注听证“后阶段”矛盾的实质性化解,消解听证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兼顾保护员工权益和支持企业合法经营,避免“为听证而听证”的形式化误区,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帮助群众疏难解困。

  4.江苏D粮油发展有限公司、夏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以公开听证对跨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0家民营企业集中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20年5月,孙某等10人分别经营的临沂市兰山区C板材厂(以下简称C板材厂)等10家木业板材企业,在夏某、朱某某夫妻共同经营的江苏D粮油发展有限公司购买面粉用于胶合板材。交易中,10家木业板材企业通过资金回流方式,在D粮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中,C板材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57万余元,其中税款数额56万余元。其余9家板材企业分别虚开税款数额57647.18元至402676.35元不等。

  2020年10月23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以D粮油公司、C板材厂等12家单位,夏某、朱某某、李某等12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涉案的10家板材企业中,9家企业及其负责人犯罪情节轻微,C板材厂虚开税款数额刚及数额较大标准,以上企业具有自首或者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拟对以上10家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以虚开发票为主要业务的D粮油发展有限公司和夏某、朱某某等2名负责人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建议公安对1家已被注销企业撤案处理。鉴于该案涉及江苏、山东两省多家民营企业,涉案区域较广,案件影响较大,为保障不起诉案件质量和效果,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9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期间开展以下工作:

  细致调查走访,了解相关企业情况。检察机关依托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与山东省省界基层院签订的《苏鲁边界跨区域检务合作框架协议》,协同侦查机关及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走访兰山地区税务机关,调查涉案企业纳税情况和行政处罚记录。对涉案企业进行“事先不告知”实地调查,了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企业经营现状以及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全面听取地方党委政府、当地群众意见。根据在案证据情况及调查核实情况,进一步确认涉案10个板材厂在促进就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邀请专家发表意见,解答听证员疑问。听证会同时邀请工商联代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发表专业意见,并从专业角度讲解依法纳税对社会发展、对企业存续的重大意义,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社会危害性,警示企业吸取教训、合法经营。听证会中,检察人员对涉案企业及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已主动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共计300余万元等案件情况进行说明,对10家企业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吸纳就业情况进行介绍,并对涉案10家企业和负责人是否认罪悔罪等方面进行现场讯问,详细说明了不起诉理由。针对部分听证员提出的对企业作不起诉是否合理的疑问,检察机关答复已对其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拒不认罪的犯罪单位及人员依法提起公诉,做到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刑事责任、依法定罪量刑。

  充分参考评议意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发表意见环节,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10家板材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侦查办案人员对评议意见、不起诉决定无异议。结合听证意见和案件情况,2020年11月23日,检察机关对具有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宽情节的临沂市兰山区10家民营板材企业及10名企业负责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进行跨省公开宣告,增强企业法律意识。检察机关调查中了解到,临沂市兰山地区板材企业多达上千家,且多为作坊式经营,可能存在部分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的情况。为增强企业法律意识,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7日派员赴兰山区义堂镇,与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不起诉集中宣告、训诫仪式,广泛邀请苏鲁两地工商联、税务工作人员参加,40多家企业旁听,取得良好法律宣传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不起诉案件,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于不起诉民营企业数量多、企业涉案行为高度类型化的案件,集中开展不起诉公开听证,有效保障办案质量和效果,减少企业诉累,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听证准备阶段,检察机关应全面调查企业运行状况、吸纳就业等情况,并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提起诉讼的考量因素;听证中应聚焦听证议题,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企业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社会贡献度等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将法律判断、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结合起来,使案件处理达到法理情高度统一。涉案企业住所地在异地的,还可以通过跨区域检务合作,联合开展对不起诉企业“跨区域公开听证+跨区域集中宣告”,起到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作用。

  5.无锡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周某某

  刑事控告案

  ——以公开听证监督侦查机关撤案,服务民营企业经济发展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5日,侦查机关以无锡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2018年4月26日,该公司法人周某某至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为了降低成本,其公司有时会选择不开发票的低价原料供应商,而销售时均开出销项发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其公司在与嘉祥县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和济宁某纺织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先后接受两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税额共计421788.31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后该公司已将虚开发票税额全额补缴。5月2日,侦查机关对周某某取保候审。2019年4月30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被解除取保候审。

  无锡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认为侦查机关对其公司刑事立案后,久拖不决,导致企业在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合作过程中受到严重影响,后期可能产生不可估算的经济损失,于2020年10月23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请监督撤案。

  【检察履职情况】

  经调查,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公司主管人员周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后至申诉时仍未能移送审查起诉。根据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检察机关拟监督侦查机关撤销该案。考虑到本案周某某系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可能真实存在,直接监督撤案会导致社会效果不佳,同时为了提高侦查机关对久侦不决问题的重视,经事先征得控告人周某某同意,检察机关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上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启动优先受理机制,快速开展调查核实。

  周某某至检察机关控告后,检察机关启动“优先受理”机制,当天即受理并移送专门办理涉企申诉案件的检察官办理。并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是否存在继续补充侦查的可能性进行了全面分析研判。同时,至涉案企业实地走访,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发展情况、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等。

  邀请相关方全程参与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听证会邀请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司法局调解员担任听证员,区工商联代表、侦查人员全程参与听证会。听证会上,控告人周某某充分表达了控告理由和请求。承办检察官首先就案件办理经过、事实认定、证据情况进行了介绍,从票据来源、中间人、客观证据等方面详细阐述了证据不足的主要理由,并对法律适用情况、拟处理意见进行了说明。最后介绍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经查明该公司是本地区某镇规模企业,案发时,在辖区1000多家企业中排名第49位,与美国汉斯公司、国内京东公司等知名企业存在业务合作关系。

  听证员分别就有关问题向承办检察官、控告人进行了提问和了解,并听取了工商联代表和侦查人员的意见。经听证员评议,一致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已不存在继续侦查的条件,且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已经超过一年,监督撤案的理由充分、应做撤案处理。

  延伸办案职能,帮助企业开展合规化建设。2020年10月28日,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给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撤销该案。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该企业内控机制薄弱、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检察机关指导帮助企业开展合规化建设,助力企业实现规范经营目标。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撤案监督中,可以运用公开听证,邀请相关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释法说理,使案件在阳光下办理。在听证会上,根据案件涉及的具体行业领域,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士参加公开听证,由办案单位、案件承办人将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予以展现,对拟采取的监督撤案决定予以论证,听证员、人大代表、专业人士等“第三方”积极参与,并充分听取、采纳听证人员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理方式的意见建议。公开听证可以有效化解人民群众的疑虑,彰显法律的公开、公平、公正,以看得见、看得清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平正义。

  由于立案标准和认识分歧等原因,有些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逾期滞留在侦查环节,既未撤销也未移送审查起诉。通过举办公开听证,让侦查机关充分重视该问题引起的负面效应,对确因客观条件导致侦查活动无法继续推进、诉讼陷入停顿的案件,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及时撤销案件。防止因久侦未决导致民营企业及相关人员长期处以被追诉状态,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6.严甲与严乙等人房产继承纠纷

  民事诉讼监督案

  ——以公开听证邀请专家详释祖产继承法律政策促进矛盾化解

  【基本案情】

  建国前,严某仁(严甲的祖父)作为长子继承了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某村的祖屋3间及部分土地。建国初期严某仁被认定为地主。严某仁共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严某正(早年去世,且无配偶、子女)、严某诚(严甲父亲)、严乙、严丙、严丁。上世纪五十年代严某仁及五名子女陆续搬出祖屋迁至扬州,3间祖屋闲置。严某仁及其妻子分别于1981年、1982年去世。严某诚与许某结为夫妻,育有严甲和严某芬(明确放弃继承权)两个女儿。

  1999年严乙向村委会打报告,要求对3间祖屋进行修缮,得到村委会的批准。此时房屋已由村委会安排给村民陈某(已过世)等人居住。2000年陈某搬出。因严某诚已经去世,许某携两女儿严甲、严某芬无固定住所,严乙、严丙、严丁及许某遂达成协议,约定房产属于严某诚、严乙、严丙、严丁四人共有,暂时由许某一家居住。2005年许某去世后,严甲一直居住在该房屋。2016年该房屋拆迁,严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单独领取了拆迁补偿款710007元。后严乙、严丙、严丁起诉严甲,主张拆迁补偿款属于严某仁遗产,应当依法分配。法院判决支持了严乙等人的诉讼请求。后严甲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18年12月,严甲向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严甲申请监督的理由不充分,但鉴于严甲对案涉事实和法律适用存在严重误解,直接不支持监督申请不利于定分止争,可组织公开听证会释法说理、化解矛盾。

  根据案件特点确定听证会参加人。考虑案件涉及亲属之间矛盾,检察机关特意邀请了1名专门代理家庭纠纷案件的资深律师、1名长期从事调解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和1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因案涉房产相关法律政策复杂,且房产权属系严甲不服判决重要原因,检察机关邀请了区房产局业务专家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听证。鉴于严乙最为熟悉1999年房屋收回、与许某签订协议等情况,通知严乙作为被申请人代表参加听证。

  围绕申请人质疑阐释法律政策。听证会由海陵区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主持。为让听证参加人准确了解案涉房屋法律政策,主持人安排房产局业务专家发表意见。专家解读了该房产涉及的历史政策沿革情况。因为严甲对法律适用问题有异议,经主持人许可,专家就严甲疑问逐项阐释说明。第一,对于严家被划定为地主成分,其所有财产按照土改政策应当没收的质疑,专家解释,根据195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二条规定,土地改革是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对于地主的房屋并非一律没收。第二,对于本案未确权的房产属于公产的质疑,专家解释,严甲所提及的批复所涉案件与本案不同,不应简单类比适用。批复所涉案件不仅涉及土改政策,还涉及公私合营问题,国家对营业用房的产权采取赎买政策,产权确归国家所有,但本案系住宅用房。涉案房屋权属在建国前就客观存在,根据上世纪五十年代出台的《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第六条规定,土地证以户为单位填发,房产为该户成员所共有,虽然案涉房屋产权登记资料因历史原因遗失,但严氏家族成员均在当时户籍资料上,可证明案涉房产应为家族成员共有。

  后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严甲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为化解矛盾,听证员以严乙等人追回祖产后一直让严甲一家居住的事实,说明严乙等人同样注重亲情伦理,劝解严甲息诉服判。严甲和严乙均表示认同听证评议意见。根据听证评议意见,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典型意义】

  对拟不支持监督申请且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的家族、家庭成员矛盾纠纷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可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前提下召开公开听证方式释法说理。对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涉及专业问题,检察机关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员作为听证参加人,安排其解释相关专业问题。本案办理中,针对严甲提出的案涉房产权属法律关系疑问,邀请房产局相关人员参加听证,阐释土改政策出台背景、执行注意事项等内容,澄清严甲关于案涉房产早被政府没收等误解,为检察机关正确适用相关政策处理案件提供专业支撑。促进了当事人服判息诉。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