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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景宁:坚持三注重原则办理不起诉案件取得实效
2019-02-19 13:34:00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丽水2月15日电(通讯员叶太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能简单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就结案了事,还需要跟进后续的帮教措施,帮助涉案人员彻底改过自新……”近日,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检察院公诉部负责人在该院公诉部例会中说道,并在会上汇报了2018年以来办理不起诉案件的相关做法。

  注重社会调查 全方位了解实际情况

  2018年6月份,该院公诉部和红星检察室干警组成社会调查组,前往经初步判断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小胡家中,了解小胡的实际情况。“胡大爷,您好,我们是县检察院的检察官,我们这次来,是向您打听一下小胡的社会生活环境。”该院检察官向与小胡一起生活的小胡爷爷问道。

  案件中的小胡涉嫌盗窃罪,“小胡在很小的时候,父母亲就离异了,刚开始他还会听我的话,随着我年龄大了,他就开始不听我的话了,然后慢慢走上犯罪道路。但小胡对他姑父的话还是很听得进去的。”小胡的爷爷回答道。

  随后,该院召集街道干部、居委会负责人及小胡的姑父参加座谈会,居委会负责人老赵说:“小胡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社会上的坏朋友交往有很大关系,小胡的姑父愿意把小胡放到自己店里上班,加强管教,我认为可以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他人员也纷纷对小胡的社会表现发表意见,综合考量小胡的调查结果,该院最终对小胡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注重释法说理 多角度消除社会疑惑

  2018年8月份,该院在办理不起诉案件中,引入了专家释理制度,邀请县人民医院骨科医生林医生在潘某某交通肇事案中发表意见。

  林医生从医学角度发表的分析意见,不仅帮助检察机关明确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及有无介入因素,而且消除了双方当事人家属的疑虑,便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经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该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院还要求对多个对象开展不起诉决定的说明工作,对于侦查机关,案件承办人在出具《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的同时,需要说明不起诉的判断标准和依据;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或社区,案件承办人需要向相关人员详细解释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出科学的帮教建议。

  注重动态监督 常态化开展回访评估

  “你好,我这边是景宁县检察院,我们想了解一下张某某最近的表现。”2019年年初,该院检察干警拨通了金华市金东区赤松派出所的电话,电话那头的民警回答道,“张某某的表现还好,经查询,没有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记录。”尽管该院在2018年3月份就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还是不定期通过电话与张某某所在的派出所取得联系,了解张某某是否存在再犯罪风险。

  此外,该院还通过定期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回访结果,加强研判分析,逐步建立和完善不起诉案件适用对象、程序、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满足社会环境变化对检察办案提出的新要求。

  据了解,2018年以来,该院作出不起诉决定8件8人,开展社会调查评估8件次、释法说理8件次,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