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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远程不起诉宣告训诫
2020-04-16 15:53: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让人成长的不是时间,而是经历。希望你能够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不再触碰法律底线。”4月3日,昆山市检察院依法对一名涉嫌盗窃案的未成年人进行不起诉宣告和训诫。受疫情影响,在征求了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此次宣告训诫采取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公安局承办警官、法律援助指定辩护人、社工老师参加宣告和训诫,同时邀请了苏州人大代表、昆山政协委员、妇联、团市委等同志参加联合帮教及训诫教育。

  2019年,未成年人陈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200元人民币后被捕。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看守所对陈某进行帮教,发现其本性不坏,导致他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是缺失家庭管教、法律意识淡薄以及不良习惯的累积。经过教育,陈某彻底敞开心扉,真心表达悔过。家人也为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该院综合评估后,变更了强制措施,并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随后的六个月里,陈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服从家庭、司法社工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习惯也有了很大转变,家庭关系得到很大缓和,总体表现较好,最终昆山市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悉,此次训诫教育是该院出台《关于规范涉未成年人案件训诫工作意见》后的第一例案件。该意见对训诫工作的目的、依据、范围、方式、时间、场所、程序、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训诫后的跟踪回访等进行了全面规范,结合案件情况、个人情况针对性开展训诫工作,提高训诫工作效果。对未成年人训诫,剖析其行为性质、行为后果、社会危害、犯罪原因以及应当吸取的教训等,同时肯定未成年人自身优点,对其今后行为提出要求。对监护人也要进行训诫,指出监护行为的不当之处,在阐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注重说理,帮助监护人深刻认识问题,积极改正。

  目前,昆山市检察院结合训诫人的具体情况,对被训诫人设置三至六个月跟踪回访期,其间主要了解被训诫人的思想状态和行为,巩固训诫效果。唐慧玲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