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昆山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重大污染环境案件,通过公益诉讼向被告公司索赔了5200余万元的环境损害赔偿款,检察机关、属地政府、环保部门、法院都感到很高兴,立即着手该案的环境修复。
但是,问题接踵而来:谁是适当的修复主体?如何公平选择修复公司?如何监督资金专款专用?谁来实施验收并保障效果?
对此,昆山市检察院从个案切入,加强诉前调查取证和释法说理工作,对污染主体展开检察官约谈,明确环境修复的主体责任和法律后果,积极争取污染者主动承担修复费用,逐步建立了地方政府、污染方、环保局、检察院四方参与的诉前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机制。地方政府作为修复主体,委托修复公司实施修复工程,确保环境修复达标,落实地方政府守土有责的法定职责;污染方承担赔偿修复资金,落实“谁污染谁负责”的主体责任;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监管主体,对环境修复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审核修复、验收企业的资质,监督环境修复效果;检察机关督促履职,积极推进修改程序依法展开。
同时,检察院联合法院积极推动污染方自愿达成修复污染的调解协议,并在调解过程中对修复工作具体环节进行明确。比如,危废由哪家具备资质的公司处置、处置方案具体怎么操作、赔偿金何时到达公益账户等,通过探索污染者在环保监管下展开污染修复的路径,推动公益诉讼修复目的的实现。
对一些已判案件资金赔付到位,但修复没有实现的,该院另辟蹊径,努力推动由环保局主导修复治理,委托社会组织或专家来实施修复治理,促进诉讼成果落实。同时向法院建议建立修复资质机构库,在没法达成执行和解的情况下通过摇号确定由哪家资质企业施工修复,从而确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