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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捉这些“野味”是可能要吃官司的
2018-09-14 15:58: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总是有人对所谓的“野味”趋之若鹜,吃一盆水煮野生青蛙和野味是吃货们向往的美食,殊不知这野味可不是随便吃的。更不能随便捕杀这些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案件回顾: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一男子因受利益驱使,购置矿灯火钳等设备,在昆山市锦溪镇老锦周公路附近农田非法捕获12条短尾腹蛇或赤链蛇、34只黑斑蛙, 这三种野生动物被列为“三有动物”,即它们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该男子也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昆山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目前,被非法捕猎的这些青蛙和蛇都已被妥善放生。

  青蛙属于国家禁止捕杀的保护动物

  很多人不禁要问,青蛙也是国家保护动物吗?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把青蛙肉当做补品和美味佳肴大多数人都不知道青蛙也是国家保护动物。一般青蛙是国家三级保护动物,有一些特别的品种,例如“虎纹蛙”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国家法律明文禁止捕杀的。

  注意!这些乡村常见动物不能乱抓

  你知道吗?除了虎纹蛙等这些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常见的麻雀、青蛙、蛇、黄鼠狼、刺猬等,虽然并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也是依法受到保护的,公民都不能随意捕猎,否则可能构成犯罪。这些都是“三有”动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保护。

  为啥要保护三有动物”

  根据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三有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三有”归结为一句话,其实就是这些动物有利于公共利益,所以为了一己私利而捕杀“三有动物”,不仅仅是违反了法律,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侵犯。

  “三有动物”受刑法保护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三有动物”有哪些?

  目前,17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兽类88种;鸟类707种;两栖类291种;爬行类395种;昆虫类120属所有种和另外110种。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进入“三有动物”保护名录,就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保护法》保护。

  那么是不是以后都不能吃青蛙和蛇了呢?

  其实只要养殖户持有当地林业部门开出的养殖许可证,那么此类“野味”也是可以进行市场出售并食用的哟。

  检方提醒:

  如果热心市民发现有人在田里捕捉青蛙等“三有”动物,可拨打110报警;在青蛙出售点,可以要求其提供养殖许可证,如果无法提供应该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工商部门等进行及时制止。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