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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司法案例的本质、分类与功能
2022-09-05 13:38: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当前,我国越来越重视司法案例工作。两院组织法不仅分别对指导性案例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司法机关还出台了大量关于案例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但是,由于缺乏对案例本质的探究,虽然司法机关发布的案例种类多样、数量众多,但也存在个别案例目的不清晰、案例作用不明显等问题。

  案例的本质是“哪来哪去”的问题

  探究案例本质首先要认清案例从何而来的问题。毫无疑问,案例来源于案件,而案件又来源于一个事件或一件事情,具体来讲,从一个事件到一个案件的发展过程,就是将行为、法律、权力三个基本要素相结合的过程。

  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违法犯罪等行为,在公权力没有介入之前,这些行为最初只表现为一个事件,当事人、第三人、社会都可以运用法律对这些行为或这件事进行评价,但当公权力适用法律介入这些行为或事件时,它就表现为案件。

  这个案件的处理只要对之后的行为发生、法律适用、权力行使三项中至少一项发生作用,那么这个案件就可以被看作是案例。故“例”有遵循、示范之义,从案件到案例的一个基本条件,即是这个案件对后续的行为发生、法律适用、权力行使具有一定的可遵循性或示范性。

  因此,案例来源于由行为、法律、权力三个基本要素相结合而构成的案件,最后又返回到这三个基本要素并对行为发生、法律适用、权力行使发挥导引作用,这就是案例的本质。

  案例的作用方式是经验类比模型

  案例作用过程,是将现在的行为发生或者现在的案件处理与前面已有的类似案例进行对比,即通过具体对比类案之间的行为发生、法律适用、权力行使等方面,决定现在的行为如何发生,现在的案件如何处理,即证据如何收集运用,事实如何认定,行为如何定性,法律如何适用,权力如何行使等,这是一个以经验为主的具象类比思维过程。

  在法律适用的抽象演绎逻辑过程中,将小前提即具体行为对应法律规定这个大前提中的行为方式时,有时会发生类案不同的处理的结果。例如,现实中一个致人死亡的具体行为作为小前提,在对应刑法规定的行为方式这个大前提时,可能会有多种行为方式与该小前提相对应,这些行为方式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致人死亡这个具体行为最后通过证据事实生成什么样的小前提,就会对应什么样的大前提并对应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通过证据事实生成小前提的过程极其重要,而这个过程往往会受到经验、经历、认识、个人倾向等影响,于是经常会出现对同一证据事实,不同的人生成不同的小前提,导致类案不同处理的结果。通过类案对比,就会找到重要参考系,从而防止因各自主观状态的不同而导致结果迥异。

  由于案例的作用方式是经验类比模型,即使该案例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填补法律、司法解释空白的作用,但它也不是通过创设新的法律规定或条款来实现,而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之下,基于案件证据事实,通过归纳总结,合理生成具体行为并合理对应现有法定的行为方式而实现。故案例仅是一种法律适用、权力行使的新型经验模型,它只能形成具有经验性质的法律适用规则、裁判规则或办案规则,并没有创设新的法律规则,也就不能成为办案的直接依据,所以“两高”关于案例指导工作规定都明确:指导性案例只能作理由,不能作依据。

  案例的分类与功能

  在法律上,案例可分为有名案例和无名案例。有名案例指法律或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参考性案例。无名案例指法律或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案例,包括新闻发布会案例、公告案例、通报案例、精品案例、入库案例等。

  在作用对象上,案例可分为三类并发挥相应功能:一是主要作用于司法办案即作用于权力行使和法律适用的案例,如指导性案例(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参考性案例(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发布);二是主要作用于宣传教育即作用于行为发生和法律运用的案例,如新闻发布会案例等具有普法宣传性质的案例;三是可以同时作用于以上司法办案和宣传教育的案例,如典型案例、入库案例、公告案例、通报案例、精品案例等。

  实践中,对于省以上法院、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主要用于指导全国或辖区内办案,典型案例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引导预防。但是由于县、市两级法院、检察院无权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性案例,法律或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其指导辖区内办案的案例名称,而这两级司法机关实践中又需要发布案例指导辖区办案或进行宣传教育,因此,对于这两级司法机关,典型案例、入库案例、通报案例、精品案例等通常发挥着指导办案和宣传教育的双重作用。

  因此,当一个案例主要作用于指导司法办案时,就应当侧重于要旨的提炼、法律适用的分析和履职过程的整理总结;当一个案例主要作用于宣传、教育、引导、预防时,就应当侧重于基本案情的生动形象、法律运用的合理合情和道德价值的提升渲染。

  但是,无论怎样,在分析、整理、提炼案件形成案例的过程中,绝不能过度加工,应当只是一种事后的整理总结。对于借鉴意义和发布意义,应侧重于案例在司法办案或普法宣教等功能和作用上的方向性引导。因为包括司法者和社会公众在内的人之所以查阅案例,主要是想对自己司法办案或社会活动产生启示或有所参考。因此,司法机关在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汇编、发布案例时,一定要有正确且明确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案例的功能和价值。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