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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李某某、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9-11-26 10:30: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假酒 知识产权 假冒商标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夫妇在昆山市某小区地下一层租用仓库用于灌装假酒,向黄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购买高端白酒包装材料后,采用低档白酒灌装冒充高档白酒的方式,非法制造白酒向外出售,销售假酒给葛某某等人共计得款人民币1.86万元。

  2019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查获灌装好的未销售的多瓶假酒,价值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另查明,根据现场的商标、包装、低端白酒等,可以装灌成的假酒,共计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

  处理意见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金额共计19万余元,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指导意义

  创新是国家发展的动力,而知识产权是对创新的保护,是法律对智力成果的肯定,并通过确认该权利的财产属性促进知识延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创造力,增强社会发展动力。注册商标是凝结了权利人智力成果的一种外化表现,能够凸显商品或服务品牌特点,其具有市场经济效益属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仅剽窃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而且假冒商品质量难以保证,准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涉案金额,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惩处犯罪,保障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提请审查逮捕时,认定涉案金额6万余元。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对2名被告人批准逮捕,同时,针对犯罪对象、涉案金额、犯罪主体等方面向侦查机关提出了详细的引导侦查提纲,列明调取商标注册信息、调取交易记录核查经营数额、对现场查扣的白酒进行比对清点,确定未销售的假酒数量以及讯问涉案人员核查有无其他犯罪嫌疑人等补证方向,引导、督促侦查机关核查。在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完成上述取证工作,最终将原销售下家1人,明确到4人。经过比对的未销售白酒涉案金额即有11.4万元,移送审查起诉时,二被告人的涉案金额由6万余元认定到19万余元,二被告人的法定刑由三年以下变为三年以上。该案在审查逮捕案件时,引导侦查,对于准确认定犯罪行为,有效惩处犯罪发挥重要作用。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