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五、“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六、“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七、“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确的首要分子);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八、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方式是什么?
昆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方式:
1.举报电话:13405232435(每天9:00—17:00)、0512-57153610(工作日9:00—17:00)、0512-57153338(公安,工作日9:00—17:00);2.互联网举报:
13405232435@139.com
;3.来信举报:昆山市前进东路1288号(昆山市公安局)1号楼803室,昆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215300;4.当面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昆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1288号(昆山市公安局)1号楼803室。
其他举报途径:可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举报。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0512-57712000(工作日9:00—17:00)
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及的相关罪名
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十一、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