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经贸法律评论》编辑部承办的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揭晓评选结果。
据介绍,2021年,行政检察注重在法律适用、政策导向、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的办理,尤其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的要求,坚持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推动“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载体,共化解行政争议9100余件。
抗诉“势能”化为解决纠纷“动能”
崔某与马某再婚后,将户口迁入某胡同17号公房承租人马某处。马某去世后,马某长子及孙子将户口迁入某胡同17号。崔某得知此事后,认为马某已经去世,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未经户主同意不应办理户口登记,遂向某分局申请公开“某胡同17号户籍信息中马某长子及马某孙子迁入的文件信息”。某分局答复该信息不存在。崔某诉至北京市某区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崔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崔某向北京市某检察院申请监督。某检察院听取了崔某和某分局的意见,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总队座谈调研并向基层分局询问实践中户口迁移的做法。该院查明,户口迁入材料中有一份已去世的“马某”签字的“户主同意书”,市内户口迁移要求双方到场,不能到场的,公安机关会要求提供户主授权书或户主同意书。检察机关还了解到,马某去世后,其公房的承租人已依法变更为崔某,但崔某被马某长子及孙子赶出家门,居住条件十分恶劣,崔某的腾房诉讼已判决但迟迟未执行。
检察机关认为,“户主同意书”是某分局办理马某长子及孙子户口迁入的依据,某分局认为该文书非办理这次户口迁移的依据、不属于审批信息,因此未向崔某公开的理由不充分,法院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某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案发回重审并得到改判。
某检察院提请抗诉后开展化解工作,与公安机关和法院执行部门沟通协调,目前,公安机关为崔某办理了新的户口簿,民事判决亦及时得到执行,崔某已搬回原住所居住。
【意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放在首位。检察机关坚持“穿透式监督”和“能动监督”的工作理念,依法监督的同时,将抗诉的势能转化为解决纠纷的动能,积极与法院和行政机关沟通协调解决百姓困难。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
2020年8月以来,多名行政相对人在上海市中环线某路下匝道,经过两次虚线变道进入右转车道,事后被以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为由处以罚款200元。
某区检察院参与共同化解行政争议时,发现该道路系交通违法易发多发路段。经调查核实,道路标线设置不合理是造成违法行为高发并产生争议的重要原因。某区检察院据此向公安机关提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涉案道路交通标线设置合理性研究。公安机关采纳检察建议进行了整改,该路段违法数量明显下降,交通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意义】
道路交通是市域治理的重要方面,道交行政执法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的同时,通过类案监督促进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推动解决人民群众身边事和烦心事,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行政争议根源,体现了行政检察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综合效果。
保障国家人口政策落地落实
2019年至2020年,福建省某县卫生健康局(下称“县卫健局”)以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为由,决定对颜某等4户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因颜某等未主动缴款,县卫健局向法院申请对颜某等8人强制执行。县法院准予强制执行并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财产控制等措施。2021年8月,国家三孩生育政策实行后,颜某等向某县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要求停止执行并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认真研究当前国家生育政策精神的变化。通过调查核实,发现全县未执结社会抚养费案件达上千件。围绕“以点带面、以个案推进带动类案治理”监督思路,县检察院多次到县卫健局调查核实、征求意见,面对面了解情况和顾虑,主动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县法院,召开两次工作协调会,就联动全局谋划、整体部署推动解决系列案件化解达成共识。
在调查核实及沟通协调基础上,县检察院向县卫健局发出类案检察建议。县卫健局采纳检察建议,并向县法院申请对该类案件作结案处理。县法院及时将当事人从失信名单中去除,解除限制消费等措施并结案。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导某市检察机关开展“征收抚养费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发出类案检察建议9件,排查发现同类案件4020余件,目前已办结946件,涉及946户1877人。日前,福建省检察院总结并转发某市检察机关办理社会抚养费案件的相关经验,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线索摸排和类案办理。
【意义】
国家生育政策发生变化后,实践中法院涉社会抚养费未执结案件仍有不少,被执行人在出行、高消费等方面仍受限制,影响正常生活。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国家政策精神,为国家人口政策落地落实提供司法保障,解决了上千户群众切身利益问题。
依法监督纠正错误行政处罚
毛某系一名钩机车司机,2013年12月在河南省某市政府主导的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施工中,将郑某部分房屋设施推倒损坏。郑某报案后,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受理立案。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为由,对毛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申请复议被维持后,毛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毛某的起诉、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
毛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某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查明省高院就郑某诉某市政府确认拆迁行为违法一案作出生效判决,确认政府拆迁行为违法。审查认为,案涉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是由该市人民政府主导实施的行政行为,毛某实施的拆除行为是在政府主导下强制拆除行为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市人民政府承担,而非毛某个人承担。毛某虽客观上实施了拆除行为,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损毁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且行政处罚办案期限明显超期。河南省检察院据此提出抗诉,省高院采纳抗诉意见作出改判,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意义】
在政府主导实施的征收拆迁过程中,为实现行政征收目的,个人在行政机关组织下实施的具体拆除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属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公安机关将其认定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个人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应当监督法院依法再审,撤销原行政处罚,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