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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防疫期间依法支持企业发展的10条意见
2020-02-24 10:28: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展的10条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各项要求,响应昆山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部署,依法高效妥善办理疫情防控期间涉企案件,支持企业平稳有序恢复生产,特制定本意见。

  01

  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时期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检察保障。

  02

  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严厉打击诈骗、盗窃企业财物、侵占企业财产等犯罪,严厉打击破坏企业生产经营、强迫交易等犯罪,强化追赃挽损力度,依法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03

  对涉企制售假冒伪劣防疫产品、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危害疫情防控犯罪,依法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监督侦查工作合法有序开展,保障涉案企业及人员的合法权益。

  04

  依法审慎办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的涉税犯罪、合同诈骗等案件。严格审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背景和情节,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紧张,进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抵扣税款,能及时补缴税款的,或仅为虚增单位业绩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可依法宽缓处理。依法审查企业是否存在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或物流配送困难,或因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客观事由,导致合同延迟履行、无法履行等情形,严格把握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切实避免将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

  05

  依法妥善办理疫情防控项目建设、产品生产企业涉罪案件。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行为时,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建设、重点防控物资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及其管理人员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的,依法作宽缓处理。

  06

  办理涉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涉嫌犯罪案件,坚持有利生产、有利疫情防控的原则,慎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不涉案的企业资金、设备等财产,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涉案的企业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企业合法财产,以及是否属于疫情防控专用物资,依法保障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07

  依法妥善办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的房屋租赁、金融借款、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申请监督案件。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企业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导致欠薪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监督审查的同时,积极加强法律指引,注重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双方争议,助力援企稳岗政策落实。

  08

  加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非法行医、非法狩猎、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公益诉讼线索排摸力度,积极稳妥探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疫情源头治理相关措施。

  09

  构建疫情期间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提供网上预约、电子卷宗、异地阅卷等便利措施,拓展“一机一柜”无接触式阅卷,确保涉企案件快速办理。在遵守保密规范和防护措施前提下,通过电话、视频、远程审讯系统等方式,加快涉企案件办案节奏。

  10

  加强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利用“两微一端”等平台,围绕当前企业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企业内部管理及复工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等问题,推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工作。并着力结合办案情况,及时分析疫情防控企业风险和行业监管漏洞,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企业提出检察建议,助力完善疫情防控体系。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