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昆检民公告〔2021〕7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曲春强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1268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收
联系电话:0512-36698081
特此公告。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