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昆检民公告〔2022〕10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孙传银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1268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收
联系电话:0512-36698081
特此公告。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