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社区矫正监督 长三角异地协管 大数据法律监督 涉台社区矫正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赵某,男,台湾籍,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监督中发现,赵某长期在上海市读书,向昆山市司法局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昆山市司法局依法予以审批。赵某在校期间需请假回昆参加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学习,且入矫以来未参与过公益性活动。为保障其受教育权益,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2023年3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托嘉昆太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一体化模式,牵头促成昆山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赵某采取异地协管措施,委托当地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对其进行日常矫正工作,进一步推动长三角区域社区矫正工作一体化发展。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2023年2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因就学原因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至上海市,请假期限超四个月,长时间异地活动可能存在脱、漏管风险,影响矫正效果。
调查核实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展开调查核实:一是调取赵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表。发现赵某在2022年9月、2023年2月先后两次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原因均为就学,期限为四个月十五日。昆山市司法局涉台社区矫正分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意其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至上海就学。二是调取谈话教育、情况汇报、集中学习教育等档案材料。经查,2023年昆山市司法局涉台社区矫正分中心开展集中教育时间均为工作日。赵某作为在读学生,需向学校频繁请假往返昆山参与社矫正,所需时间、精力成本较高,也难以开展公益活动等帮教活动。三是调查核实昆山市司法局涉台社区矫正分中心监管措施。该中心每天对矫正对象赵某电话抽查抽查,并要求赵某视频上报位置,每周要求赵某电话汇报其生活、学习、家庭以及与他人交往情况,每月要求赵某当面汇报及提交情况汇总表,但缺少实地查访记录,监管手段单薄。
监督意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赵某作为大学生,确有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必要,参加昆山市司法局组织的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公益活动也确有不便,教育帮扶效果一般。同时,赵某长期在上海市读书区域活动,昆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在监管方面手段有限,实际监管存在困难,具有一定脱管隐患。因此,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昆山市司法局以长三角区域协作的模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赵某采取异地协管措施。
2023年3月,为帮助赵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顺利进入开学季,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持续推动社区矫正融入长三角区域治理一盘棋,助力昆山市司法局对赵某采取异地协管。一是发挥机制带动作用搭建沟通平台。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托“嘉昆太”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一体化模式,多次主动沟通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利用资源优势牵线搭桥赵某就读区的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局,从中协商赵某异地协管事宜。二是牵头两地检司机关就异地协管展开座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与昆山市司法局专程至该区司法局就赵某异地协管事宜与当地检司机关展开深入研讨,该司法局综合考虑赵某前期矫正表现以及实际监管问题,同意对赵某异地协管。三是提议依托一体化平台加强同步异地监管。为加强两地就赵某社区矫正的协作配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昆山、就读区两地司法局依托嘉昆太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一体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利用平台研发的对监管对象实时轨迹定位、跨越电子栅栏即时预警等功能,对赵某进行有效监督。
监督结果 2023年4月,昆山市司法局将赵某交付该区社区矫正中心协管。在开展协同监管后,昆山市司法局与该区司法局将赵某的数据上传至嘉昆太一体化平台进行共享,实现信息及时高效互通。赵某得以在该区定期报到、参加集中教育、公益活动,接受该区社区矫正中心的实地查访,矫正效果良好。此外,赵某拥有了学习、矫正之余的闲暇时间。在课余时间中,赵某自发参加多项竞赛活动,目前已有两项作品斩获全国艺术比赛一等奖,广受同学、老师的好评。
【典型意义】
1.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发现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社区矫正对象因参加社区矫正教育管理而影响工作生活的,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予以改善,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依据《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对于因经常性跨区域活动矫正对象参加教育管理活动确有不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推动司法局实现社区矫正人性化管理,采取异地协管等措施妥善解决,促进矫正对象积极改造。
2.对于台湾地区居民矫正对象教育帮扶,人民检察院应当推动社区矫正机构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正帮扶。为丰富台籍矫正对象帮教效果,实现精准矫治,让台籍人员感受到司法关怀和同乡温暖,可根据所在区域现状、台湾地区社矫人员实际需求,落实《社区矫正法》“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的要求,推动相关职能部门设立涉台社区矫正分中心,同时设立涉台矫正分中心检察工作室。探索成立台胞台属爱心帮扶志愿队伍,打破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与台湾地区社矫对象之间人文风俗习惯、政策法律认知、教育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壁垒,消弭地域差别,增强乡音共振,实施精准化志愿服务。
3.人民检察院对于长三角地区社区矫正对象跨区域活动检察监督,应打破区域司法壁垒,依托“数字赋能”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一体化,以区域检察协作助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三角地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应探索建立一体化监督机制,发挥机制带动作用,努力形成共管共治的工作格局,并运用智慧司法应用创新社区矫正监督方式,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质效。嘉昆太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一体化模式,有效破解社区矫正异地交付衔接不畅、执行监督难等问题,依托一体化模式建立的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一体化智能平台,实现了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监管对象实时轨迹定位、跨越电子栅栏即时预警,保障协助监管更高效,避免发生脱管漏管甚至违法犯罪等情况。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技术,深化跨区域检察司法智慧协作,成为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基层样本和鲜活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