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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妇联联合发布苏州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2021-05-26 11:05:00  来源:苏州中级法院

  为全面展示我市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新成效,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优化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的服务和保障水平,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法”施行之际,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妇联联合举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市妇联孙姝副主席、市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姜彦庭长、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黄晓梦副主任以及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出席本次新闻发布会,此外还特邀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师生代表旁听。

  本次选取的案例涵盖了父(母)侵害未成年人子女被依法撤销监护权、倾听未成年人心声化解探望难的家庭内部保护,严惩校园欺凌的学校保护,游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水域管理者的警示、防护义务等社会保护,以及新兴领域的网络保护等案例,真正为妇女儿童发展成长全面护航。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对进一步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升法治教育宣传效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具有重要意义。由个案裁判达到价值引导的作用,呼吁形成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格局。

  苏州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姜彦庭长

  向参会人员及新闻媒体介绍“两法”修改亮点

  筑牢网络安全“防火墙”

  加强监管防止青少年沉迷网络

  互联网时代,网络沉迷、网络欺凌、网络色情等问题频发,为了更好保障和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从政府、学校、家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同主体出发,对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预防和网络欺凌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不做“沉默的羔羊”

  增设强制报告制度

  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隐蔽性强、 “发现难”,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这一问题,明确了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报告义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通过强制报告制度,解决未成年人受侵害后“发现难”的问题。

  强化学校“防线”

  向性侵和校园欺凌说不

  近年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不同于其他犯罪,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再犯率高,而且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隐蔽性更强,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避免实施过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进入相关行业。通过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预防性侵害、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

  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行

  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分级预防,明确界定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含义,对不良行为进行预防,对严重不良行为开展矫治,对犯罪行为惩处的同时进行帮教。通过采取不同的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完善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措施

  为了防止“罪错少年”再次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新增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社会观护、安置帮教等规定。通过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助力司法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为帮助未成年被告人重新回归社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采取有效的帮扶措施,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新闻发布会后,市中院组织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师生代表参观市中院少年司法特色审判中心。

  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妇联联合发布

  “苏州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01

  网课变网游 充值需返还

  【基本案情】13周岁的小涵(化名)有部手机,为了上网课,父母不得不把手机交给他。小涵一人在家,用手机实名注册了网络游戏用户账号,玩起了付费网络游戏。2020年2月至4月间,小涵在家上网课期间,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实名认证的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向游戏运营商H公司一次性充值100元,向T公司累计充值15000元。同年6月其父亲获知此事后,向H公司、T公司申请退款,无果,故父母以小涵的名义起诉游戏公司。

  【裁判结果】13周岁的小涵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小涵玩付费网络游戏,一次性充值100元、累计充值15000元的行为,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属于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且事后未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故该行为无效,被告游戏公司应将充值返还。同时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对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开庭前,经法院做工作,被告游戏公司将小涵的付费如数退还,并对未成年人付费服务作出了限制性设置,小涵的法定代理人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即将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设有网络保护的专门章节,对网络环境管理、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了具体规范。同时本案例也提醒了广大游戏公司规范网络游戏服务,切实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遏制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过度消费等不良行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同时,家长应当对青少年使用手机的行为进行监管,帮助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

  02

  游乐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应负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某日,张某(5岁)在其母亲刘某的陪同下前往某运动乐园蹦床区玩耍,不甚摔伤,致左肘部骨折。经治疗,张某花费医疗费(自费部分)、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000余元。后因张某向该运动乐园要求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自愿扣除10%的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该运动乐园作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娱乐活动的运动场所,对在其园内活动的游客理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更应尽到必要的照顾及安全保障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本案张某在该运动乐园游玩时受伤,该运动乐园应依法对其相关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张某系低龄儿童,在体验蹦床这样有一定风险的娱乐项目时,其监护人也具有管护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该运动乐园赔偿张某损失12819.44元。

  【典型意义】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的游乐场所理应做好未成年人可能会受伤的风险防范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易发生危险的项目,应该安排专人在现场维持秩序和负责安全保障。如果游乐场所因制度存有漏洞或相关人员疏忽大意造成事故的,则明显违反了其应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于某项运动或游戏项目是否适合未成年人也应有足够的预判能力并承担起监护责任;如果因自身疏忽大意造成事故的,也应承担部分监管不力的责任。只有双重监管,才能最终避免事故发生。

  03

  加强暑期监护 谨防溺亡悲剧

  【基本案情】十一岁的姐姐星星(化名)和九岁的弟弟阳阳(化名)跟随父母在常熟生活多年。2019年暑假的一天,平时照看姐弟俩的父母一起到店里干活,星星、阳阳就自己出门玩耍。当天上午,住在附近的村民至水塘边的台阶上洗衣服时,发现水面上漂着两双小拖鞋,一条狗跳入了水中,台阶边上停了一辆自行车却没有人,村民感觉不对劲就报了警。经过打捞,姐弟俩都已经溺亡。监控显示,报警的村民到河边洗衣服前约一个小时,星星牵着小狗,阳阳骑着自行车在往水塘的方向前行。事发后,星星、阳阳的父母以该水塘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为由,起诉要求该水塘所在地的村委会赔偿。村委会辩称本案是由于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所致。

  【裁判结果】法院经开庭审理和实地走访调查,查明事发水塘属村级河以下类别水域,水深在1.55米至1.75米左右,周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原告方亦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法院向双方当事人辨法析理,双方愿意调解处理,由村委会一次性补偿两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为防止今后再次发生类似事件,法院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隐患与被告方进行了沟通,督促其尽快进行整改。

  【典型意义】每年暑假孩子溺亡的悲剧不断发生,溺亡已成为孩子非正常死亡的主要杀手之一。作为水域的管理人,应对水域周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排除安全隐患。作为父母,应当担起监护职责,在假期中更应加强监管,不可让孩子脱离监护视线。作为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注意切实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对相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合力。

  04

  对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

  父母撤销监护权

  【基本案情】洪某与卢某于2011年同居, 2012年生下儿子洪某某,2016年两人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而分居,洪某多次以带儿子自杀要挟卢某与其和好。2019年7月10日零时许,洪某用农药“百草枯”哄骗7岁的儿子洪某某与其一起食用。洪某某吃了两口后,感觉难受将“百草枯”吐出。洪某自己也食用了一口百草枯后发生呕吐。当日上午洪某某被卢某的父亲带离,洪某未告诉其洪某某食用百草枯的情况。2019年7月12日,洪某某因身体出现异常被送往医院救治,经确诊为百草枯中毒,经治疗肺功能、肝功能无明显异常。洪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卢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儿子由卢某独立抚养。考虑到洪某刑满释放时,被害人尚未成年,洪某仍为被害人的合法监护人。为避免洪某对被害人的再次伤害,在卢某起诉要求撤销洪某监护人资格的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主动介入进行法律监督,补强卢某的诉讼能力,支持卢某诉请。

  【裁判结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父亲,对儿子实施故意杀害的行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生命权益,且对被监护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为避免被监护人的身心继续受到侵害,法院对被申请人洪某的监护权依法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曾就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撤销监护人资格作出具体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05

  网聊引发性侵

  强制报告制度助力打击犯罪

  【基本案情】2018年下半年,张某某(16周岁)系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与马某某(13周岁)相识于一个校园QQ群,由于聊得比较投缘,便互相添加了好友。此后双方一直保持着好友关系,时常在QQ上聊天,在聊天的过程中,张某某知晓了马某某的出生年月。2019年12月的一个下午,马某某向张某某表示其家中没人,询问其是否要来家里玩,张某某应允后独自乘车前往。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后马某某怀孕,其父母知晓后便带其去医院打算实施人工流产。经医生检查马某某已经有74天的妊娠。由于马某某是未成年人,该医生按照医院的流程将上述情况上报医务科,医务科遂报警处理。之后,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强奸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行为,不以幼女是否自愿为构成要件,故自愿发生性关系不影响本案罪名的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也系未成年人,其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本着对未成年被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易受威胁、利诱等因素往往没有及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就是侵权人的情况,导致未成年人未能及时报案,延误侦查取证的最佳时机,被告人可能因为证据不足逃脱罪责。针对案件预防难、发现难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本案就是一起医务人员主动报告才发现的性侵犯罪。被害人父母带其去做人流手术,医生在发现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及时固定胚胎等关键证据,为后续的审查起诉、法院裁判提供便利。最终公检法三方合力,有力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06

  校园欺凌零容忍

  女性主犯被判实刑

  【基本案情】被害人古某某与室友杨某某、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就读于苏州市吴中区某艺术学校。双方在校住宿期间发生冲突。2019年11月某晚,王某某纠集同校的校友被告人濮某某(女性、已成年)等多人在该校女生宿舍213房间采用扇耳光、踹肚子、强行脱衣服、摸身体敏感部位、言语侮辱等手段对被害人古某某实施侮辱。被告人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对被害人古某某进行了赔偿。

  【裁判结果】被告人濮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鉴于被告人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对其予以了从宽从轻处罚。但是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法以强制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校园欺凌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挑战教育权威,摧残学生身心健康。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校生,均为女生,被告人在学校宿舍公然实施暴力行为,其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也足见其无视自身同为女性的人格尊严,无视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秩序。本案对被告人濮某某判处实刑并当庭予以逮捕,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校园欺凌犯罪的零容忍,同时也吁请全社会形成合力防范校园欺凌隐患,强化社会管理,推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融合。

  07

  父母积怨探望难

  孩子心声化纠葛

  【基本案情】奚先生与张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2016年,奚先生与张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确定大儿子由张女士负责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小儿子由奚先生负责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2017年4月,张女士起诉奚先生主张对小儿子的探望权,奚先生也起诉主张对大儿子的探望权,经法院调解,协商确定了二人对两孩子在平时和暑假期间具体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后奚先生以探望大儿子受阻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奚先生探望大儿子存在不利于大儿子的情形为由要求中止奚先生的探望权。奚先生辩称其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反而是张女士一再阻碍其探望。

  【裁判结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女士和奚先生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两人之间的矛盾和争吵给孩子带来了伤害。诉讼期间,双方仍各不相让,矛盾难调。鉴于大儿子已年满8周岁,承办法官充分运用心理咨询技巧,和大儿子耐心沟通、交流,开导的同时听取其内心的真实想法。同时,向诉讼双方传达孩子心声,让张女士意识到父爱情感的满足对孩子心灵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后张女士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处理涉少家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关注孩子的需求,倾听孩子的心声在处理探望权、抚养权等家事纠纷中,是家事法官作出裁判前的重要一环。《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合理行使,能够有效减轻父母离异对孩子造成的不利影响,父爱和母爱双全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非因法定中止事由的出现,不得任意阻碍、限制和剥夺探望权的行使。心理疏导有效介入家事案件是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其对化解家事纠纷的积极作用日益显现。

  司法实践中,除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员介入家事案件这一方式以外,越来越多的家事法官开始学习心理咨询知识和技巧,辅助于矛盾的高效化解。本案中,掌握一定心理咨询知识和技巧的承办法官,更易察觉孩子的心理需求、探究当事人的心理症结,从而帮助当事人走出心理误区,正视父亲的探望对孩子的积极意义和必要性,从而妥善化解矛盾。

  08

  宽容不纵容 厚爱又严管

  【基本案情】17岁的职高学生刘某,因与父母吵架,讨不到零花钱,便产生盗窃的念头。2018年7月,刘某以玩游戏为由,多次至同学小成家中做客,趁无人之际,窃得房间内现金人民币合计四千余元。归案后,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2019年8月23日,检察机关对刘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2020年8月24日考验期满,刘某遵守规定符合法定条件,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检察机关受案后,针对刘某的成长环境和家庭背景及时补充开展社会调查,查明刘某在校学习成绩良好,但有盗窃的陋习,家庭矛盾短期内无法缓解等情况,为保障其学业、教育管束和预防再犯,对刘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立足刘某系在校学生的实际,确立“学业提升、正向前进”的帮教目标,与学校达成对刘某保留学籍开展考察帮教工作,并组建“检察官+社工+监护人”的观护小组,疫情期间以电话、视频、微信群组等方式“云”观护,让矫正干预与正向培养双管齐下。考验期内刘某表现良好,参加高考考上江苏某职业学院,在疫情期间积极参与社区防控志愿活动,得到通报表扬并被评为志愿服务先进个人。鉴于刘某表现良好,检察机关开学前为其安排参与企业实习,实习期间刘某撰写的主题征文获评三等奖,其个人评为优秀志愿者,这些可喜的成绩足以证明刘某已逐步回归“正途”。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对刘某宣布不起诉,同时予以训诫和法治教育,对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目前,刘某在职业学院实现了理想专业学习的愿望,家庭内部矛盾也得到化解,亲子关系融洽。

  【典型意义】附条件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设立的一项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特殊制度,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厚爱又严管”的鲜明态度。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指引下,检察机关对有帮教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非诉化处理,应当充分沟通争取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所在学校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与各方形成帮教合力,同时运用训诫、亲职教育、心理疏导等多种形式,“对症下药”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教育矫治功能的实现,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度过人生“拐点”。

  09

  督促监护人不再家暴

  引导未成年人回归正轨

  【基本案情】住在广州的孙某(女,15岁)7岁时从祖父母处回到父母身边生活,因不堪其父亲长期采用暴力打骂方式逼迫学习,于2020年1月在网上发帖欲雇凶杀死其父亲孙某甲,住在苏州的张某(男,28岁,另案处理)回应称支付80万元可以代办。同年2月17日,孙某至苏州与张某见面约谈。因无力支付佣金,孙某与张某商议假装被绑架向其父亲索要100万元,并提出如果其父亲同意支付100万就放弃杀人计划。次日,二人在某宾馆房间预谋如何用新微信号给孙某甲发信息时被警方抓获。同年3月6日,公安机关以孙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审查逮捕。同月13日,检察机关依法以不构成犯罪对孙某不批准逮捕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检察履职】审查逮捕期间,检察机关自主开展社会调查,查明孙某父亲平时对其要求苛刻、时常批评打骂。2020年疫情期间,孙某在家被父亲多次殴打,致身体多处淤青、红肿(未构成轻微伤以上)。孙某行为起因主要在于父女之间缺乏良好的亲子关系和沟通方式,情绪管理不当,行为出现偏差。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孙某的行为处于犯罪预备的准备阶段,且杀人的主观故意摇摆不定,综合考虑其未成年人身份和家庭遭遇,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批准逮捕孙某。同时,为了教育挽救孙某,帮助其重建家庭成长环境,检察机关与孙某父母和祖父母进行多次沟通,联合办案民警、心理咨询师举办不捕训诫会,对孙某的偏差行为及孙某父亲的家暴行为进行双向训诫教育。会后,承办检察官又委托孙某户籍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开展异地协作,对孙某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继续跟进监督,最大限度改善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经回访,目前孙某已返校正常读书,且考入当地一所高中,与父亲的关系得到了缓解,其父未再发生家暴行为。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监护人教养失职密切相关,应详细查明违法犯罪原因,全面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因监护不当导致行为失范的,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开展个性化教育矫治的同时,也要对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如本案通过训诫、心理干预等方式,帮助监护人认识到家庭暴力行为的危害性,并通过异地协作,联合多方力量对家暴行为开展跟踪监督,最终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降低再次触法犯罪的风险。

  10

  女性交友需谨慎

  勿落“婚内诈骗”圈套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交友网站搭识多名单身女性,以“恋爱交友、领证结婚”为幌子骗取信任,虚构各种事由向多名被害人借款,并将“所借”款项挥霍致无法返还,以此方式先后骗取5名被害人合计近100万元。此外,2017年6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在与被害人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前妻张某某以“夫妻”名义对外交往并共同生活。2020年11月9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年12月9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5月24日,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罚金五万元。

  【检察履职】本案属新类型“婚内诈骗”,被告人拒不认罪且提出“幽灵抗辩”,指控难度较大。一方面,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核心证据补充客观证据,先后发出补充侦查提纲6份40余条,侦查卷宗从最初的2本增加至6本,最终形成环环相扣、牢不可破的证据锁链,逐一排除被告人辩解及合理怀疑,有效打击犯罪。另一方面,注重人性化办案及温情执法,妥善释法说理,引导情绪激动的被害人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安排女检察官对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解析新类型婚恋诈骗手法、认定难点、防范手段等,逐步化解部分被害人的激愤甚至轻生心理,赢得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同时,联合公安机关加大追赃力度,为多名被害人追回了部分赃款,有效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当前通过交友网站寻找伴侣成为年轻人的一种新选择,同时犯罪分子也盯上了“恨嫁”的单身女性,利用她们想尽快组建家庭的心理,花言巧语骗取信任,进而“闪恋—闪婚—骗钱—离婚”。新类型婚恋诈骗手段以合法婚姻为外衣,迷惑性更强,对于这种有预谋的、以不特定女性为作案对象、骗婚骗财骗感情的恶劣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打击,也为此后办理类似犯罪提供了指导借鉴意义。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