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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揭晓!苏州入选的是…
2021-06-10 11:15:00  来源:苏州生态环境

  近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联合发布了

  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苏州这个案例上榜!

  一起来看看吧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8日,生态环境部微信公众号通报了某钢集团百万吨钢渣堆放问题,其厂区内的钢渣贮存场未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的要求进行设计,未配套建设渗滤液导流渠、堤、坝、挡土墙、集排水和处理设施、防渗设施和地下水质监测井等,存在较大的污染环境风险。另该公司热电厂135MW燃气锅炉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苏州市中院于2019年3月15日受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被告江苏某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后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知悉沙钢整治环保情况,认为其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于2019年5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社会影响较大,不同意撤诉,要求进行磋商。经第三方鉴定评估,自2016年7月起至2019年12月期间该公司污染大气环境行为与钢渣堆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为40,349,639.59元。

  (二)磋商结果

  苏州市政府指定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为江苏某钢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赔偿工作的办理机构,成立由生态环境、司法、公安、财政、资规、应急、审计等单位人员构成的磋商专项工作小组,于2019年10月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并于10月17日函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各方对磋商方案和程序的充分讨论交流后,就赔偿金额及履约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书。目前与南京生态环境资源法庭沟通,正在办理相关公示和申请司法确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抓整改坚决有力、主动作为。该环境问题曝光后及时对相关环境问题进行兜底排查,全面整治,细化整改方案,明确措施。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存量钢渣清理,对钢渣处理线进行整体异地搬迁,配套建设环保、节能等设施,钢渣、尾渣等固废物全部进仓。二是磋商启动及时、程序规范。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接受苏州市政府指定后成立磋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小组,委托鉴定评估,制定磋商方案,召开磋商会议,签订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全程均由检察院、司法局、法院等部门参与,程序规范完整。

  此外还公布了

  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名表扬案例

  咱们苏州有2个案例位列其中哟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对昆山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采集该公司沉淀出水水样,该水样中总铅浓度为1.51mg/L,超过《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标准(即0.3mg/L)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因该公司涉嫌环境犯罪,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步启动对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经评估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5290704元。

  (二)磋商结果

  昆山某电子有限公司有较为积极的磋商意愿,公司所在地区镇人民政府向昆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磋商。2020年9月25日昆山市人民政府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请示,10月2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指定昆山市人民政府为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办理机构。

  11月2日,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工作会议,就磋商内容、程序进行讨论。11月6日,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昆山市检察院、公司所在地区镇经济促进局,与该公司进行正式磋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于违法行为、赔偿责任、金额予以认可。12月1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苏州市人民监督员、昆山市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随后昆山某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2月4日,该公司缴清赔偿费用。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昆山市首例生态环境赔偿磋商案件。本案的典型意义有:一是部门协作,形成合力。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多次召开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工作会议,与检察院、属地区镇人民政府围绕赔偿案件的证据、程序等问题进行讨论,明确工作内容。二是程序优化,提高效率。正式签订生态环境赔偿磋商协议前增加听证程序,确认协议内容,从而保证磋商协议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听证会让赔偿责任人更加直观感受到法律的强制力;赔偿权利人主动接受监督,可以增加赔偿协议的公信力;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是一堂生动普法课。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3日,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城区公安局至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原杰圣电子北侧地块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苏某某将6桶(合计约660千克)废液非法倾倒于该地块沟渠内,现场剩余两个废弃桶,其中一个废弃桶内有少量绿色残液。苏州市相城区环境监测站委托第三方对废弃桶残液、倾倒点沟渠积水及土壤进行多次采样。结果显示,废弃桶内残液水污染物pH值0.94、总镍47000mg/L、总铜7.94mg/L,总镍、总铜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及表4一级标准46999倍、14.88倍。倾倒点处土壤(0.2m)pH值2.91、铜66.2mg/kg、镍9.53×103mg/kg、铅12mg/kg、锌42mg/kg、总铬30mg/kg、氟化物570mg/kg。表明倾倒废液行为已造成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事实成立。

  因案件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苏州市相城区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进行立案侦查。经调查,涉案人苏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倾倒的废液为苏州市某金属表面技术处理厂委托其进行处理。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案件调查及应急处置。经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协调沟通,该涉事企业愿意对受污染的地块进行应急处置。2020年7月,该公司委托第三方对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

  (二)磋商结果

  2020年9月10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某金属表面处理厂召开磋商会。双方于2020年11月25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应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851,699.69元,并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赔偿义务人委托第三方对受污染土壤分段进行开挖和清运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将沟渠内积水抽取后通过槽车运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目前土壤修复工作已完成。2020年12月,第三方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评估,认为污染基本已清除,倾倒点土壤环境已达到环境应急处置目标。

  (三)典型意义

  该案表明,为办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需要加强部门之间协作。在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违法犯罪的线索之后,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移送的材料之后迅速开展侦查取证,迅速确认倾倒废液的来源,为案件的办理以及赔偿义务人的确定提供了合法保证。检察院及时介入并全程参与案件办理过程,会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共同沟通协调,推进污染评估及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了案件的依法办理。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