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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也能出租,一天一百多?别太天真!
2020-08-18 13:29: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亲,出租微信吗?高价哦”

  “收微信啦,不想卖的可以租,长期有效”

  ……

  很多用户都觉得微信原本就是免费注册,即使出租也不会有风险。

  亲,这件事远比你想象的要复杂!

  用户出租微信号,不仅面临微信账号丢失、个人信息泄露、账号资金被盗等风险,更可能因账号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行为,导致其承担法律责任。

  少年仔,你可长点心

  不法分子之所以要出钱来租用微信号

  其背后套路很深

  为贪小利付出沉重代价

  2019年10月,河南某技校学生李某、毕某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把微信号出租给他人,每天只需同步登录一下微信电脑版,就有80元的报酬。发现有利可图,他们又当起了二道贩子,多次以每天50元的价格收集同学、朋友的微信号,出租给别人赚取差价,短短几个月获利超万元。

  很快,他们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今年4月,警方发现,犯罪分子利用李某、毕某租来的100余个微信号添加了上百个兼职类微信群,发布网络刷单、贷款等诈骗信息,进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随后,李某、毕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0后出租微信,一天能赚数十元?

  5月6日,武汉市某学生小李在家中上网,在QQ空间里看到一条租借微信的兼职信息,宣称“微信租号,30元一天”“不需要费用,每天日结”,小李便私信了对方。

  小李按要求扫码进入一个微信群,将自己的微信账号、登录密码告诉对方,将微信号交给对方操作。对方用小李的微信号添加陌生好友,引导他们刷单,声称每刷一单,返利本金的5%~8%,一天做满5单则返利88元。

  在手机微信上,小李看到对方与好友的聊天内容发现,有人按照对方的要求操作后,垫付的钱没有返还,结果被拉黑。因小李每晚9点会收到对方转的30元报酬,就没有进行阻止。

  直到被警方找到,小李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微信号涉及一起诈骗案件,受害人被骗6万余元。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和追抓中。

  深陷套路“局中局”

  暑假期间,想做兼职的大三学生陈某加入了一些“线上兼职微信群”。一天,陈某在群里看到一条“出租微信号”的广告,广告称,出租微信号一天就可收入100-180元不等的租金,租期越长,费用越高。

  陈某添加发布者为好友后,对方了解了陈某的微信好友数量、绑定银行卡等信息后,便商议以“每天120元”的价格租用一个月,每周结算一次租金。当陈某好奇对方为什么要“租号”时,对方解释说帮自家孩子拉票,还附上了投票比赛的截图,最后,还提醒陈某记得把自己微信里的“零钱”都转走。

  这让陈某彻底打消了疑虑,毫无保留的将微信帐号、微信密码、支付密码等信息告诉了对方。几天后,陈某没等来“租金”,却等来了多个好友的“要债电话”……

  原来,对方在登陆陈某帐号后,便冒充他的身份,以“正在付款,微信里没钱”“遇到急事求帮忙”“帮缴电话费”等理由,向帐号里的多名好友进行200至1000元不等的借款,累计金额超过了4000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请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要将自己微信、QQ号、身份信息、银行卡等出租或转借他人使用,防止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

  微信注册免费,不代表出租免责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