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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路见不平、挺身而出
2022-01-28 10:13:00  来源:检察日报

  “因为愤怒的‘一巴掌’,我不仅被人告上了法庭,还受到了行政处罚,感谢检察机关还给我公正。”“如果再次‘路见不平’,我还是会选择挺身而出,但会用理智、平和的方式来处理。”胡平安说。

  时间回溯到2018年12月7日下午4点05分,江苏昆山。

  从视频监控中看,那天是个比较糟糕的天气,纷纷扬扬的雪刚落到地面就已融化。在一条货车频繁经过的马路上,年近花甲的李大妈费力地踩着三轮车,顶着风雪在非机动车道上艰难前行。

  一辆装了蓝色敞篷的电动三轮车从后面赶了上来。两车并行时,因靠得太近,电动三轮车的脚踏板剐住了李大妈的裤腿。还没来得及反应,李大妈整个人就被拖了下来,挂在了电动三轮车上。求生的本能,让她双手紧紧抓住了驾驶座后面的栏杆,大声呼喊停车。但车主像是没听到一样,丝毫没有减速。

  拖行过程中,伴随着李大妈大呼“救命”,飞驰的三轮车车主却像疯了一般,不仅将车开到机动车道上加速行驶,还故意拐了好几个“S”弯,试图将李大妈甩下去。见此计未成,车主又伸出右手,用力去拨李大妈的双手。李大妈掉下车后,电动三轮车的后轮飞快地轧过她的双腿,之后扬长而去。

  这一幕,恰巧被正在一家废品收购店里聊天的胡平安等三人看在眼里。

  一场意外的“追逃”

  来不及多想,胡平安和两名同伴连忙从店里跑出来。此时,李大妈已经从地上挣扎着爬了起来,一瘸一拐地朝路边走去。见路旁有人照看,三人便立即驾驶面包车,追赶逃逸的电动三轮车。

  追行大约百米左右,在一处靠近桥头的位置,胡平安等人用面包车堵住非机动车道口,终于将电动三轮车截停。在车上,三人还拨打了报警电话。

  三轮车车主老王见无处可逃,只得从车上下来。气愤至极的三人连忙走上前去,纷纷质问他,为何撞了人还逃逸?

  让他们更气愤的是老王的态度。他不但矢口否认,还气势汹汹地跟三人争吵了起来。胡平安气不过,伸手打了对方一耳光。

  “当时那种情况,只要是个有血性的人,都不会袖手旁观。我火气大,没忍住动了手,没想到他还就势躺在地上撒泼。”事隔两年多后,胡平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此事,语气中依然压抑不住怒火。

  老王从地上爬起来后,给他儿子打了个电话。据其子回忆,父亲在电话里显得特别焦急,有些语无伦次,说自己撞了人,让他赶紧过来处理,并重复说了好几遍“我死定了”。

  此时正值下班时间,因三人的面包车堵住非机动车车道,妨碍他人通行,其中两人前去挪车,剩下胡平安一人站在桥上等候民警前来处理。

  据胡平安回忆,等待过程中,老王的态度又软了下来,低声下气地哀求胡平安“放过他”。胡平安没有理会。这时,路口驶来一辆闪着灯光的工程抢险车,两人都误以为警车到了,胡平安准备前去迎接,老王则趁人不备,转身跳进了河中,朝对岸游去。

  “等我们发现的时候,他已经在河里了,不一会儿就只看到他的头漂浮在河面上,出现了溺水的迹象。我脱了衣服准备下水救他。但天气实在太冷了,游了不到5米腿就抽筋了,连忙让他们把我拉上来。”胡平安回忆道。

  而此时,老王已沉入河中。

  下午4点23分,三人再次报警。3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将老王从河中打捞上岸。此时,他已停止了呼吸。

  事后,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事故造成李大妈腿部骨折,轻伤一级。而经检测,老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1mg/100ml,系醉驾,其死因系溺水窒息。

  一次行政处罚

  三天后,因殴打三轮车车主老王,胡平安受到了行政处罚,罚款300元。

  另一边,老王的家人却因其意外死亡,而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向昆山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昆山市检察院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后,驳回了老王家属的立案监督申请。“首先,从老王的死亡原因来看,经过鉴定,系溺水窒息死亡,皮肤表面除了脸部有轻微擦伤外,没有其他明显的伤口;第二,从视频监控和证人证言来看,老王的溺亡是他自己跳河逃逸导致,与胡平安等人无关。”该院承办检察官郑建说。

  2019年2月26日,老王家属起诉胡平安等三人,诉请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92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经开庭审理,昆山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在审查过程中,昆山市检察院还发现,胡平安对于老王的追击行为可能属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随后,昆山市检察院依职权启动了监督程序。

  胡平安曾打过死者一耳光,而这一耳光也成为胡平安是否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最大争议点。“关于这一点,我们曾展开过激烈的讨论。有人认为,打人就是打人,就是有错在先,不管最终结果如何,都应该受到处罚;但也有人认为,应该根据当时的特殊情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割裂开来单独评价。”该院专委、第五检察部主任赵庆告诉记者。

  为了准确认定胡平安的行为性质,赵庆进行了深入走访,并调查核实了该行政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掌握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具体评价标准。最终,昆山市检察院认为,胡平安对老王的追击,属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其动机系公民朴素的正义感,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意义,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一纸检察建议

  赵庆告诉记者,首先,从行为性质上看,在本案中,老王交通肇事逃逸在先,胡平安等人报警追击在后。而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从事件整体来看,胡平安等人为保护他人人身安全,挺身而出,从主观上看,是保护被害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从客观上看,是协助公安机关拦截逃逸的犯罪嫌疑人、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

  其次,从处罚必要性上看,胡平安殴打老王,虽然行为过激,但并未达到需要治安处罚的严重程度。面对违法犯罪行为,胡平安没有逃避,而是勇敢地选择与不法侵害针锋相对,这正是社会应当弘扬的惩恶扬善的行为,由此所引起的损害结果只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就应免除相应的法律风险。

  第三,从社会效果上看,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胡平安的行为并未超过一定限度,给予其行政处罚,将与社会弘扬的价值观产生一定差异,极易产生“好心没好报”“多管闲事”的负面社会效果,既不利于引导广大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不利于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2019年11月29日,昆山市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对胡平安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后,相关部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撤销对胡平安的行政处罚。挺身而出的他终于迎来了公正待遇。

  (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

  检察官说法:

  法律的实施应当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

  法律的实施应该充分体现和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是司法机关应当遵循的价值理念。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官,推敲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和研究法律精准适用问题固然很重要,但是体察案件背后反映的社情民意、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更为重要,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的法治追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如何正确评价胡平安的行为。是对他打耳光单独进行处罚,还是应该把胡平安打人的原因和拦截老王肇事逃逸的行为联系起来综合评判呢?作为承办人的第一个反应是,单独评价构成殴打他人不合常情常理。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本案中,胡平安面对老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选择挺身而出、拦截逃逸者等待警察处理,整体上分析是在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在此过程中,胡平安因老王不承认撞人而打其耳光,与殴打他人的扰乱治安行为区别明显,法律应给予正确的评价。

  为了更好地体察社情民意,我们也走访了当时在场的其他当事人和群众,在了解案件经过的同时,听取大家对行政处罚的想法,大多数人表示了不理解和质疑。既然出现了偏差,就需要予以纠正。撤销该行政处罚,对胡平安的行为给予正确的法律评价,是弘扬美德、匡扶正义的应有之义,也是在公众中培育“邪不压正”的价值理念,对建设法治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多从老百姓的感受度去想一想执法司法的后果,多从社会效果去分析执法理念是否偏离了法治,多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去衡量办案的价值取向,才能使我们的案件被更多的群众所接受、所理解、所认同,进而推动形成全社会对法治的共同信仰。

  (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赵庆)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