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江苏曹某国、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关键词
两法衔接 认罪认罚 生态修复 以案释法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坚持标本兼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被告人主动修复生态环境,并联合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生态法益修复考察机制,实现打击犯罪和渔业资源修复的有机统一;注重以案释法,增强群众法律意识,营造“支持禁捕,让长江休养生息”的良好舆论氛围。
基本案情
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河蚬翘嘴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全面禁捕。2019年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国、曹某经预谋,驾驶含增氧设备的改装汽车至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计家墩窑厂附近河道边,而后驾驶橡皮艇至淀山湖河蚬翘嘴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多重刺网捕捞鲢鱼、鳙鱼等保护鱼类共计750.55千克。当晚8时许,渔政执法人员巡查至此处时,被告人曹某国、曹某驾驶橡皮艇逃离现场;数日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通知,二人又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依托当地“二级响应、三级联动”的“两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获悉本案后,第一时间提前介入,针对淀山湖水域分属江苏省昆山市和上海市青浦区管辖的特殊情况,引导公安机关让犯罪嫌疑人携带卫星定位仪辨认作案现场,查明案件管辖问题;引导公安机关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委托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对本案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评估,查明修复费用的具体数额。
2019年11月19日,经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批准逮捕曹某国、曹某。为使遭受破坏的渔业资源早日得到修复,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以后,继续引导公安机关联系曹某国、曹某家属及辩护人代为赔偿渔业生态资源损失。2020年1月2日上午,曹某国、曹某家属购买了价值人民币17323元的鲢、鳙鱼苗共计1522公斤,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监督下,于淀山湖河蚬翘嘴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增殖放流。
2020年2月18日,检察机关以曹某国、曹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二被告人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2020年7月17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曹某国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曹某国、曹某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是强化内外联动,形成打击合力。检察机关依托“二级响应、三级联动”的“两法衔接”机制,实现环境资源案件信息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实时共享,确保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提出取证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证据,查明事实;加强内部联动,刑民审查同步推进,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即引导公安机关查明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数额,为后期可能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打好证据基础。二是落实认罪认罚,引导主动修复。在办理环境资源案件中,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不是最终目的,督促被告人修复生态环境更为重要。此类案件生态环境损失司法鉴定难、费用高、周期长,检察机关引导被告人认识到非法捕捞行为对渔业生态资源造成的危害,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渔业资源修复费用,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使遭受破坏的渔业资源在案发两个月后即得以修复,避免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扩大。三是坚持标本兼治,建立生态法益修复考察机制。检察机关梳理了淀山湖河蚬翘嘴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后发生的多次起非法捕捞案件,在总结本案渔业资源得以快速修复的经验基础上,联合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生态法益修复考察机制。由被告人采用增殖放流、参与护渔志愿巡逻等方式,对渔业生态资源进行修复,主管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和组织验收,检察机关将修复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作为强制措施适用、起诉必要性、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依据,实现打击犯罪和渔业资源修复的同行并举。四是强化重点预防,注重源头治理。2020年1月2日,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渔政等部门,组织该市渔业协会、淀山湖附近渔民和志愿者共计300余人在淀山湖举行了大型增殖放流生态保护活动,现场见证投放成鱼、幼鱼。此外,还将该生态修复案例通过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苏州电视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在警示教育涉案人员的同时,增强公众保护渔业生态资源的意识,全面营造“支持禁捕,让长江休养生息”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