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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拿好处费违法吗?
2019-10-14 14:39: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生活中为朋友搭线、为买卖双方进行信息撮合,收取费用的行为很常见,但是都合法吗?其实,是不是合法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正常业务居间介绍,收取服务费是法律允许的;但有一种成人之恶,是绝不能碰触的法律禁区。

  前不久,昆山一男子朱某明知他人的东西来路不正,依然积极帮其联络销赃,从中获取好处费近3万元,被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以身试法:居间介绍销赃,从中牟利近3万

  2018年9月,徐某某与展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从公司仓库盗取了数千枚崭新的电脑芯片,总价值200余万元,并将其藏匿于私家车中。赃物在手,却苦于变卖无门,此时,徐某某想起来了自己的前同事朱某,知悉他辞职后从事手机店铺个体经营活动,朋友多、路子广。

  朱某得知数量不少,就问徐某某芯片的来源,见徐某某神色晦暗不明又语焉不详地表示东西从公司里弄来的,朱某当下心中就有了数——原来是偷出来的,他犹豫了片刻仍答应帮忙联系买家。

  朱某很快就找到了买家董某某,并于当晚带着他来到了与徐某某的约定交易地点。董某某以每个芯片200余元购买了几百枚,很快又将价格翻了一番转手卖给了耿某与付某。事成后,朱某从徐某某和董某某处拿到近3万元的好处费。

  得不偿失:居间人、收赃人双双获刑

  2018年10月,办案民警将徐某某和展某某抓获,并收缴了余下未来得及变卖的电脑芯片。人赃并获,两人招供认罪,指明同伙。随后民警顺藤摸瓜,朱某与其他三位收赃人董某某、耿某和付某也相继落网。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朱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明知自己的行为存在很大风险,可面对利益的诱惑却没有拒绝。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及201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提供资金账户……

  该案中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居间介绍销赃,并收取好处费,董某某、耿某和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近日,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四人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检察官提醒:“成人之恶”亦是犯事

  《论语颜渊》曰:“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牵线搭桥也要分清该与不该;作为买卖双方,更不因贪图利益罔顾法律。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购物要通过商家正规渠道,既不收赃,也不介绍他人收赃。对于介绍收赃卖赃的,无论是出于热心帮助,还是谋求好处,均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