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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彭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以追诉明晰三角诈骗类案认定标准
2019-11-26 10:25: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信用卡 三角诈骗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朱某与被害人平某经昆山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离婚后将该房屋出租,所得租金双方各半享有,剩余的银行贷款双方各半承担。2015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彭某冒充平某,与朱某至昆山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补办平某的身份证,后彭某持该“平某”的身份证冒用平某的身份先后至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共办理信用卡5张。后被告人彭某又持其冒领的“平某”的身份证,冒充被害人平某,与朱某共同将该房屋及车库以人民币80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造成被害人平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余元。

  处理意见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彭某除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5张外,还有冒用他人身份销售他人房屋行为,承办人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调取了房屋买卖的合同、发票、不动产权登记材料等,进一步查证彭某的诈骗40万元犯罪事实,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诈骗罪,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指导意义

  本案公安机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移送审查起诉,昆山检察院认为该案可能还涉嫌诈骗罪,因此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论证过程环环相扣,成功追诉诈骗犯罪。本案的成功追诉,不仅认定了诈骗犯罪事实的成立,为被害人找回公正,给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同时,明确了三角诈骗的认定标准,为类案的性质认定提供了参考。

  一、察微析疑,成功追诉漏罪。检察机关办案不应局限于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犯罪事实,就案办案,而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指控犯罪职能。该案侦查机关仅移送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但是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被告人彭某除冒用被害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外,还冒用被害人身份处置被害人房产,冒名办理信用卡仅是冰山一角。承办检察官立即针对诈骗罪犯罪事实,要求侦查机关调取证据,该案最终成功追诉诈骗罪,被告人也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力发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做到不枉不纵。

  二、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在现有侦捕诉协作机制的基础上,从大控方合力的要求出发,充分发挥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以公诉为主导的刑事指控体系”,树立以证据为核心、以庭审为导向的理念,完善审前程序,强化诉前主导,严格把关,提高质量。为了揭露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详细列明需要补充的证据,引导侦查机关全面调取了房屋买卖的合同、发票、不动产权登记材料等证据,实时跟进补侦情况,确保补侦效果,最终确定房屋损失价值人民币40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三、定纷止争,引领类案办理。侦查机关认为该案被告人没有从房屋所有人平某处骗取房产,被害人也未向被告人交付该房产,故没有诈骗事实。但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该案系典型的三角诈骗。被告人彭某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通过冒充房屋共有人之一的平某的身份,与朱某合谋将房屋出售,造成真正权利人平某财产损失。被骗者系房屋买家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因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行为,处置了被害人平某的房屋并造成了其相应的经济损失,依法成立诈骗罪。经审理,该指控得到法院认可。该案的定性也为今后办理类似房屋交易案件提供借鉴。

  该案的成功追诉,使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达成共识,为依法打击三角诈骗犯罪提供了鲜活的样本,严惩了犯罪分子,让被害人在案件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充分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新理念。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