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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巴城镇狄武云蟹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11-26 10:27: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地理标志产品 反不正当竞争 公共利益 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9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投诉,对位于某蟹市场的某蟹舫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1000个假冒伪造的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蟹扣,蟹扣正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阳澄湖大闸蟹”等图文内容,背面印有二维码,上述蟹扣非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制作发放。该蟹舫在日常销售中,将上述假冒伪造蟹扣使用在其经销的大闸蟹上。

  处理意见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出庭,宣读支持起诉书,认为阳澄湖大闸蟹系江苏省苏州市特产,原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5月9日发布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71号公告批准对其实施原产地域保护,为地理标志产品。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8日发布《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规定由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确定专用标识样式和年度制作数量并负责专用标识的发放、使用的管理。某蟹舫使用伪造蟹扣的行为系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恶意侵犯,对其销售的大闸蟹作虚假商业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支持昆山市巴城镇阳澄湖蟹业协会提起民事诉讼,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地方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司法保护,检察机关支持本地蟹业协会,代表阳澄湖大闸蟹经营企业提起排除不正当竞争之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成功办理了江苏省首例保护地理标识产品的知识产权诉讼。

  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除围绕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收集、固定证据外,还要就不正当竞争的负面影响这一结果要件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协助权利人单位积极采取措施维权。对于使用假蟹扣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要重点收集消费者投诉、假蟹扣来源及使用情况、虚假宣传内容、销售价格、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证据,证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地理标志产品产生的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在支持诉讼时,还应当考虑如何排除不正当竞争、有效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误导消费者等,利用庭审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工作,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以案例方式,对涉及农产品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利益树立法律导向,深入推进“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工作。

  在支持起诉同时,检察机关加强与市保护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地方党委政府、蟹业协会等部门的联动协作,通过督促履职、检察建议、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提高阳澄湖大闸蟹市场的规范经营水平。组织开展检察官走访约谈活动,与电商平台代表、市场销售代表和养殖户等,围绕落实企业诚信经营、合法使用地理标识、拒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内容深入座谈,助推一批诚信经营的品牌企业。积极推动构建大数据统一管理体系,实现养殖户、销售、物流等数据对接与有效监管,确保阳澄湖大闸蟹来源可追溯,杜绝假冒伪劣农产品。建议展开对假冒阳澄湖大闸蟹的联合惩戒,综合运用征信系统、银行信用体系、蟹业协会自律、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等,建立信用黑名单管理机制,加大典型案例宣传,打击和预防欺诈广大消费者的不正当经营行为,不断擦亮昆山“巴城阳澄湖”大闸蟹注册商标金字招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