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典型案例】徐某某诈骗、重婚案
2021-11-05 15:57: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零口供 婚内诈骗 一体化引导侦查 追诉漏罪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男,江苏省昆山人。

  2016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交友网站搭识多名单身女性,以领证结婚、恋爱交友为幌子,骗取被害人信任,虚构理由向多名被害人借款,后将巨额款项挥霍致无法返还,以此方式诈骗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8万余元。

  另查明,2017年6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在与被害人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前妻张某某以“夫妻”名义对外交往,并共同生活。

  处理意见

  2020年9月11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徐某某,2020年12月9日该院经审查后认为徐某某不仅涉嫌诈骗罪,还涉嫌重婚罪,应当追加起诉罪名,2020年12月9日该院以徐某某涉嫌诈骗罪、重婚罪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2021年5月24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以徐某某构成诈骗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指导意义】

  (一)对于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引导督促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完善证据体系。捕诉一体机制改革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从审查逮捕、不捕补充侦查、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一体化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体系。对于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能“一放了之”,而应继续引导督促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体系。针对案件存在的疑点难点,制作有针对性、说理性、可操作性的补查提纲,列明补查方向、补查问题和理由、补查目的和取证意义,加强与侦查人员的沟通,密切跟踪补充侦查落实情况,及时调整侦查方向及策略,判断是否符合批捕、起诉及裁判标准,最终形成环环相扣、牢不可破的证据锁链。

  (二)对于新类型“零口供”婚内诈骗案件,以婚姻关系的实质及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为核心引导侦查。诈骗犯罪隐蔽性强、花样翻新快、无罪辩解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较难办理的案件类型。新类型婚内诈骗案件结合了“婚恋交友型”诈骗及“借贷型”诈骗的特征,在证据审查及定性上均存在难点。对于新类型婚内诈骗案件,需要透过婚姻关系的外衣,深挖行为实质。一方面重点调查婚姻关系的实质,从被告人与各被害人的搭识方式、恋爱时间、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婚后表现、结婚次数等方面,判断婚姻关系是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及确定性。另一方面,以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本质特征为核心,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核心证据补充、串联客观证据、外围证据进行侦查。

  (三)对拒不认罪且直接证据欠缺的诈骗案件,应注重收集客观证据、间接证据。司法实践中,对于零口供的案件,司法人员往往难以定案,但刑事诉讼法要求不轻信被告人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被告人存在无罪辩解、幽灵抗辩、直接证据欠缺的情况下,应当注重客观证据及间接证据的搜集和审查。一方面,以手机证据、交易记录等具有海量信息的客观性证据为审查重点,证实被告人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事实,同时注重深挖漏罪、漏犯。另一方面,调取大量外围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如果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根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的,应当认定符合犯罪的证明标准。

  (四)做好不捕风险应对,妥善释法说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在被害人遭受财产或人身伤害,未得到有效赔偿的情况下,不批准逮捕往往容易产生涉检信访风险。因此,检察机关除了引导公安补充侦查外,还要做好风险研判及舆情应对,及时妥善释法说理。对被害人的激烈情绪,“宜疏不宜堵”,引导被害人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一方面,安排承办检察官说明不批准逮捕的原因、引导公安继续侦查的方向、打击犯罪的决心,及时通报案件审查进程、追赃挽损情况等等,另一方面注重人性化办案和温情执法,安排女检察官对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宣传新类型婚恋诈骗手法及防范方式,逐步化解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和部分被害人的激愤、轻生心理,有效化解涉检信访舆情,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九十条。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