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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李某某污染环境案中追诉三人一单位案
2021-11-05 16:01: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追诉漏犯 自行侦查 环境修复 监督效果最大化

  【基本案情】

  2016年初,昆山某有限公司在未经环评审批的情况下,公司副总经理张某聘请技术人员私设蚀刻及镀镍产线,将清洗钢板的蚀刻液废水及镀镍线上产生的废水排至车间外雨水井,并且存在部分暗管的情况。2016年7月,温某被派往该公司担任实际负责人,黄某作为技术课课长调入公司。三人在明知该公司存在上述排污情况,仍然安排经营,致使生产废液在未经任何废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通过冲洗台及镀镍线直接排入车间外雨水井内。

  经检测,排放的废液中重金属镍(总镍)、总铬分别超过国家标准88及1326倍,严重污染环境。

  【处理结果】

  2020年7月10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污染环境罪,对单位判处罚金30万元,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两年至两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均并处罚金。

  【指导意义】

  1.紧扣单位犯罪要件,精准发现漏犯线索。一般而言,对于公司化、组织化的犯罪,职位层级越高,认定越难,也越有追诉必要。对于公安机关只移送一线操作工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能囿于公安机关指控范围,而是要充分研判案件本身特点,准确区分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综合判定是否存在遗漏幕后共犯的可能。

  2.及时启动自行侦查,重视搜集客观证据。检察机关开展自行侦查,应当不轻信口供,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构建以客观证据为中心的证据体系。本案中,最终获益的是单位,极有可能是单位犯罪。但是,一线工人不指证上层人员,上层人员避重就轻,也无其他证据直接指证,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通过自行侦查搜集客观性证据,结合生活经验和逻辑分析,确认系单位犯罪后,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实现监督效果最大化。在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时,除了严惩犯罪外,环境修复也是办案效果的重要体现。该案中检察机关刑检部门联合民行部门,督促被告单位及时缴纳了298万余元的环境生态修复费款,开庭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功扭转了三名高管的认罪态度,检察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对三名主管人员适用了缓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三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四)项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