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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徐某、王某职务侵占案
2021-11-05 16:10: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 “空气员工”引导侦查取证 追赃挽损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女,昆山某公司原人事助理。

  被告人王某B,男,昆山某公司原组装部组长。

  2013年8月以来,被告人徐某、王某(在逃)在昆山市淀山湖镇昆山某公司任职期间,为了窃取公司财产,徐某与王某商定,由王某负责提供虚增的员工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信息),由徐某利用担任公司人事助理负责制作考勤表、工资表并报送审核的职务便利,在制作工资表时将上述虚增的“空气员工“名单加入表中,再由担任组装车间班长的王某在公司核查时自认虚增的“空气员工”系其班组成员的方式,冒领空饷,后通过将到账的“空气员工”工资卡内的资金通过ATM机取现或者向自己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取出并分赃。

  2016年3月,王某离职从事劳务中介,寻找更多“空气员工”的信息,作为组装车间组长的被告人王某B(王某的弟弟)被邀请加入,三人合作内外勾结,利用相关职务便利,继续采用虚增员工、冒领工资的手段,非法侵占公司工资薪酬资金。2020年2月24日,因疫情期间复工复产需要,被害单位为制作出入证对公司员工信息核查,发现被告人徐某制作的2月份工资单上多出了19名员工,于是展开调查,徐某发现事情败露就主动说明虚增“空气员工”,冒领空饷的事实,遂案发。

  截止2020年1月,上述三人累计虚增“空气员工”107人,非法侵占被害单位的工资薪酬资金共计人民币63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加入后侵占的工资薪酬资金共计人民币43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240万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36.48万元。

  【处理意见】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一是徐某、王某B分别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徐某系被害单位人事助理,负责员工招聘、人员考勤、薪资核算,其在制作工资表时虚增员工信息冒领工资,利用了其制作工资报表的职务便利;王某B系组装部二组的组长,负责人员及生产管理工作,在徐某将虚增员工工资表交车间审核时,王某B自认虚增人员系其班组成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二是徐某、王某B采用上述手段冒领工资分别长达六年、三年之久,在案发后才退赔部分赃款,足以证实二人主观上没有还款意愿,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二人的行为系职务侵占行为;三是根据员工工资单、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徐某伙同王某B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合计虚增107名“空气员工”,冒领工资630余万元,其中王某B加入后冒领工资430余万元的事实,故对徐某、王某B均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因王某尚在逃,先对徐某、王某B移送起诉,对王某另案处理。

  【处理结果】

  由于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经过充分的量刑协商,检察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对被告人王某B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确定刑量刑建议,目前昆山市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指导意义】

  (一)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全面搜集、审查、完善证据。涉民营企业职务侵占刑事案件类型多样,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影响较大,或作案手段隐蔽,例如“空气员工”迷惑性强,或涉案人员较多,人员构成复杂。另因企业缺乏对此类案件的了解与风险防控,案发后或选择私了,或调查后再报警,不注意及时搜集、固定证据,易致使证据被行为人破坏,案件侦查陷入被动。同时,面对涉企新型案件,侦查机关往往缺乏办理经验,存在证据标准把握不严、取证方向思考不全、证据搜集不细等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取证的方向、重点及强制措施的采取提出建议,特别是在吃空饷类职务侵占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应结合行为人的职权、单位的管理流程、员工工资表、考勤表、行为人的银行交易记录、虚增的员工证言等证据全方位搜集、审查证据,在对行为人逮捕后,应根据前期取证情况,继续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相关证据,为案件的后续办理减少障碍。

  (二)促进追赃挽损,确保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涉企刑事案件的办理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尤其在疫情当下,严重者可能直接导致被害单位破产,给工人生活、就业带来重大影响,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故办理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应当着重考虑如何帮助企业挽回损失,防止“案子办了,厂子垮了“的情况发生。在办理涉企职务侵占刑事案件中,应当结合行为人的银行交易记录、供述与辩解、消费记录等证据,及时查明涉案赃款去向,对查明的涉案款项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赃款被转移,对于被变相处置的赃款,结合处置原因、用途、数额、对象等情况,限制相关赃物的交易流通、冻结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此外,在办案的过程中持续有效向行为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将退赃退赔情况作为对其从轻量刑的重要情节,劝导行为人及时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从而缓解被害单位经济压力,帮助企业实现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三)发挥检察建议作用,以办案促企业管理提档升级。习近平总书记曾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为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企业的各类犯罪,同时做到“打击一件,治理一片“,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漏洞,要积极主动作为,在充分了解被害单位管理架构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引导、帮助企业优化内部结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同时以检察关注函等方式督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企业经营风险防控监管,实现以办案促治理,为企业安全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四条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