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典型案例】刘某甲、刘某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08-11 10:41: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减肥胶囊、西布曲明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雇佣刘某乙,在昆山市低价进购添加有西布曲明的胶囊,同时以他人名义注册网店,通过网络渠道销售至内蒙古、湖北、云南等地。期间,刘某甲负责进购散装胶囊、 塑料瓶、标签等物,分装后自命名为金婷、玉婷、樱花,以每瓶298-398元价格对外销售、收款。刘某乙作为客服联络、推销、邮寄产品。二人销售金额达170万余元。经检验,被查扣的胶囊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份。

  【检察履职】

  2020年11月13日,本院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鉴于侵犯不特定公众利益,本院于11月20日在《正义网》发出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并于2021年1月28日,对刘某甲、刘某乙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5月14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由刘某甲、刘某乙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款170万余元至昆山市消费公益金专用账户。一审判决已生效,被告人已将赔偿款170余万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

  (一)坚持“四个最严”,刑事和公益诉讼两条线全力保障舌尖安全。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贯彻落实“四个最严”,共同加大对线上线下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合力,体现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最严厉处罚,全方位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合力守护净土。根据《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检法之间建立线索通报、提前介入、联合调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协作工作机制。提醒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坚持科学健康瘦身。 减肥无捷径可走,瘦身需谨慎,管住嘴,迈开腿,身体健康才是第一位。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