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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昆山:套路贷犯罪专题调研
2018-07-10 17:43: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一、我院办理套路贷犯罪的总体情况

  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我院受理套路贷犯罪审查逮捕案件3件30人,涉及罪名均为敲诈勒索犯罪,分别为柴某等20人敲诈勒索案;师某等4人敲诈勒索案;赵某等6人敲诈勒索案,涉案金额共计183万余元。

  二、套路贷案件特征

  (一)从案件类型上看,本院办理的套路贷案件主要集中在车贷及网络贷。例如柴某等20人敲诈勒索案就是利用“车辆无抵押低息贷款”为诱饵,引诱被害人借款;赵某等6人敲诈勒索案就是通过网络平台发放“高利贷”,后通过利滚利、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垒高借款。

  (二)从犯罪主体上看,各犯罪嫌疑人组织化程度高,分工配合明确。“套路贷”案件中一般均是多名犯罪嫌疑人结伙作案,犯罪嫌疑人之间分工明确,密切配合,一步步将被害人“套路”进预设陷阱。例如师某等4人敲诈勒索案中,由犯罪嫌疑人杨某提供资金给犯罪嫌疑人师某,由犯罪嫌疑人陆某等人负责以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方式拉拢昆山市本地家境富裕的小孩,由犯罪嫌疑人师某向这些小孩持有的银行卡上转账后再指使犯罪嫌疑人陆某等人陪同这些小孩将其银行卡内的大部分资金取现交回,仅留下极少部分供这些小孩消费使用,后犯罪嫌疑人师某再以老婆查账、公司避税等为由欺骗这些小孩签署借款合同,再持借款合同向小孩及其家属索要这些虚构的债务。四名犯罪嫌疑人分工配合,寻找作案目标、养猪、杀猪,最终达到欺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贷合同、索要欠款的目的。

  (三)从犯罪手段上看,主要存在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债务等方式。例如师某等4人敲诈勒索案中,犯罪嫌疑人即是采用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欺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的方式以达到索要欠款的目的。柴某等20人敲诈勒索案则是利用低息车贷引诱众多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设置严密众多的违约条件,增加被害人的违约率,从而达到后续秘密拖车要挟被害人交付高额违约金的目的。赵某等6人敲诈勒索案则是在被害人无法还款时,在犯罪嫌疑人之间,甚至同一人不同账户之间相互推荐被害人签订新的高利借款合同进行平账,从而达到进一步垒高被害人借款金额的目的,导致本案被害人从一开始借款6000元钱到变成欠款18万余元。

  (四)多以合法公司外衣为掩盖。区别于传统犯罪,近年来“套路贷”犯罪一般均具有合法外衣,例如贷款、担保、金融公司,表面上从事合法金融业务,实质上从事的非法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活动。例如柴某等20人敲诈勒索案中,多名犯罪嫌疑人流窜昆山多地先后开设多个担保公司从事车贷业务,公司人员众多,分工明确,从前期业务经理、客服、装GPS人员、家访人员,到后期拖车人员、谈判人员,形成一条完整的犯罪链,表面上看从事的是合法的车辆抵押借贷业务,实际以公司形式为幌子,掩盖其套路贷的违法犯罪本质。

  (五)软硬兼施非法索债手段多。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债务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过上门讨债、暴力胁迫、软暴力等各种方式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合法财产的目的。如赵某等6人敲诈勒索案,在被害人无法偿还借款时,犯罪嫌疑人采用语言恐吓、强迫写下欠条,多次要求被害人拍摄裸体视频抵押,并上门用喷漆、威胁家人的方式催讨钱款。师某等4人敲诈勒索案中,犯罪嫌疑人采用在小区内用喇叭喊话,言语威胁等方式索要欠款。

  三、打击难点

  (一)罪与非罪认定难。从整体案件定性上看,“套路贷”属于刑民交叉的疑难复杂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合法公司外衣为掩盖,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表面上看均是出于被害人自主意愿的民间借贷行为,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纷纷喊冤,认为自己从事的是合法民间借贷业务,不是刑事犯罪,认为司法机关不应插手民间纠纷。

  (二)共同犯罪认定难。套路贷整个作案过程涉及人员广泛,尤其在有合法公司外壳的情况下,前期寻找借款人员、电话客服、签订合约等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从事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到对相关人员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认定,对于个别事实、个别环节参与的工作人员是否作刑事案件打击,也有待进一步商榷。例如柴某等20人敲诈勒索案中对于前期门店经理、签约客服等人员,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明知公司后续有敲诈勒索行为,而无法认定这些人员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三)案件查办难。一是发现难。有的被害人被套路贷骗取钱财后自认倒霉,有的被害人贷款缘由难以启齿,有的被害人摄于放贷人的胁迫,不会、不愿、不敢进行报案;二是立案难。“套路贷”犯罪看上去有形式合法的借款协议、资金流水等资料,被害人如果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难以刑事立案;三是取证难。“套路贷”案件时间跨度长,借款合同、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重要证据多已灭失,案件细节难以通过客观证据来印证。

  四、对策建议

  (一)在套路贷案件性质的认定上,可以从获取本金之外钱款的名义、是否关注借款人资质等方面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例如柴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中,我们发现第一、本案获取本金之外的钱款(利润)并非利息,利润根本不来源于利息。前期利润主要靠收取GPS安装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形式来保障,占贷款额的约10%。后期利润主要通过收取违约金而来。第二、根据现有财务资料,统计本案所有已经结清的车贷业务中,违约率最低的店占到74%,最高的店100%,业务量较大的店违约率基本在85%以上。第三、犯罪嫌疑人一方根据不关注借款人有无资信资质,只要有车抵押且答应他们提出的条件,基本就可以放款。第四、所有借款合同,除了借款人签字外,其余方人员均系空白,甚至连借款金额等都没有填写,不属于正常的借贷行为,有为后手准备的嫌疑。第五、有一部分仅仅存在轻微违约行为,即被拖车索要高额违约费用,违背了正常的市场经营规则。由此认定本案应当属于套路贷。

  (二)公检法联动精准打击。公检法三家部门建立“套路贷”犯罪案件联动机制,统一法律认识,公安及时受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快捕快诉,法院挖掘民事虚假诉讼线索,利用财产刑打击套路贷犯罪,三家合力打击“套路贷”犯罪。

  (三)加强民间借贷行业监管。检察机关应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加强民间借贷公司注册登记审批和日常管理,依法取缔民间借贷行业介绍费、好处费、保证金等“行业规则”,加大对民间借贷虚假宣传行为的治理,建立对“套路贷”行为的风控预警机制。

  (四)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检察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积极开展释法说理活动,可以联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力度,在社区、校园、企业等地区重点区域开展防范“套路贷”宣传,使群众了解各类“套路贷”手法,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使贷款公司、中介机构树立诚信经营意识。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