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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犯罪专业化程度比例逐年增高,应引起重视
2018-09-30 16:31: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我院在司法办案中发现,信用卡诈骗罪作为发案率较高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动向。主要表现为数量稳中有降、处罚相对较轻、专业化犯罪比例逐年增高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该类案件的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信用卡诈骗罪案件数量稳中有降。为惩治愈演愈烈的信用卡犯罪,2009年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就各种信用卡犯罪做出明确规定,之后打击数量大幅增长。运行几年之后,实践中暴露出一些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处理问题,此后由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处理的审慎和收紧,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稳中有降。

  以我院受理的审查起诉信用卡诈骗案件为例,2014年为15件15人,2015年为14件19人,2016年为14件14人,2017年10件10人,截止2018年9月份 7件10人,数量稳中有降。

  二是涉案人员年轻化,多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68名涉案人员平均年龄为26岁,其中90后33人,35岁以下的61人,占比89%,其中年龄最小的是18岁,即犯罪嫌疑人曹某在中专毕业刚刚参加工作,到ATM取钱时发现前人遗忘的银行卡,一时贪念遂取现6000元。68名涉案人员本地籍仅4人,占比5.8%,男性51名,占比75%。这类人员年轻、收入低、法制观念淡薄,发现意外之财不能守住本心,因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是受轻刑化刑事政策影响,信用卡诈骗罪处罚普遍较轻。近年来,随着司法理念的进步,对轻微刑事犯罪实行宽缓政策成为司法机关的普遍共识。201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就信用卡诈骗、诈骗、敲诈勒索、职务侵占等侵财类犯罪的量刑标准均有明显上浮,体现出明显的轻刑化倾向。依据该量刑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基层司法机关办理的绝大多数信用卡诈骗案件属于轻罪,被告人只能被判处拘役或者单处罚金。以2017年我院办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为例,受理的10件10人中,截至目前已经判决的案件里,判处拘役缓刑或者有期徒刑缓刑的有7人,占受理人数的70%,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仅有3人,量刑普遍偏轻。

  四是专业化犯罪比例逐年增高。常见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可概括为恶意透支型、冒用他人信用卡型、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信用卡型,但三种类型案件数量分布极不均匀,其中恶意透支型占大部分。在恶意透支型处理的审慎和收紧后,冒用他人信用卡型、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信用卡型的数量基本相当,但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窃取、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使用等专业化犯罪比例逐年增高。

  我院2014年受理的15件15人均系拾得、窃取他人信用卡使用或冒用他人身份骗领信用卡情形;2015年受理1件1人系伪造被害人身份证并补办被害人手机卡,后利用该手机号码绑定的被害人的手机网上银行,将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转走后刷卡套现;2016年和2017年均办理1件1人向手机用户群发虚假短信,以概率的方式获得诈骗对象,欺骗被害人开设网银转账至其控制账户后取现;2018年办理1件2人化名入职收银员窃取被害人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后伪造银行卡盗刷、取现。通过数据比对可见,专业化犯罪占比分别为5%,7%,10%,20%,比例逐年增高,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威胁越来越大。

  对此,我院建议:一是适度调整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刑罚的威慑力是预防再犯的重要因素,而轻刑化带来的信用卡诈骗罪重新犯罪现象突出促使司法机关应当重新审视量刑标准,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社会改造的可能性等,区别具体情况,适当调整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幅度,做到罚当其罪,发挥刑罚应有的震慑作用。二是督促并配合用人单位,加强对年轻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加大送法进企业力度,开展专题法制讲座,有针对性的进行以案释法,讲解常见常发的犯罪类型和犯罪原因、犯罪预防,进一步增强务工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素养,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提高其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误入歧途违法犯罪。三是督促银行机构对储户卡片升级换代。通过我院实际办案发现,被犯罪分子窃取的银行卡信息绝大部分均系传统的磁条卡,该类卡片数据保护力度不够,易被读取进而复制克隆卡片后取现或刷卡,因此督促银行机构为储户升级更换芯片卡,防止信息泄露。四是督促商户对收银员的身份进行严格核实。为防止化名应聘窃取信息后离职的情形,要求商户对收银员真实身份认真核查,对收银台位置加装摄像头,防止收银员盗刷客户信用卡窃取信息。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