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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妨害公务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2018-06-15 15:05: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我市妨害公务案件,尤其是侵害公安民警执法类的妨害公务案件频发,不但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执法,侵害了执法人员人身权利,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削弱了法律对违法犯罪的威慑,破坏了良好的法治环境。而关于妨害公务犯罪,国家立法、司法机关并未出台具体的解释或立案追诉标准,导致全国各地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逮捕、起诉、判决标准不一。笔者分析了2015年以来昆山市妨害公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剖析本市妨害公务案件频发的原因,并提出遏制此类违法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一、近年昆山市院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近年来,昆山市妨害公务案件受理数呈现快速增长势头,2015年我院审查逮捕阶段受理妨害公务案件仅7件8人,占全年受案量的 0.67%;2016年受理妨害公务案件已上升至54件61人,占全年受案量的 4.56%;2017年受理妨害公务案件增至74件81人,占全年受案量的 5.13%;2018年至5月23日我院受理审查逮捕的妨害公务案件已达42件44人,占受案量的6.28%。分析近三年来的妨害公务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从犯罪对象上看,主要是以妨害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案件。近三年收到的135件妨害公务案件中除了一件是妨害法官执行公务的案件外,其余均是妨害派出所民警、辅警、交警执行公务的案件。其中,针对派出所民警的有102件,占75.5%,主要发生在民警查处治安违法、调处民事纠纷过程中;针对交警的有32件,占23.7%,主要发生在交警检查酒后驾车、违章驾驶等执法过程中,其中针对辅警的有64件,占47.4%,主要发生在辅警配合派出所民警、交警执法的过程中。另有少量妨害配合民警执法的保安的案件。

  (二)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上看,以直接针对人身的暴力方式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居多。以殴打、撕咬、抓扯、踢踹等方式阻碍执行职务的有127件,占94%;为了逃避检查、处罚,驾驶机动车辆拖、撞、碰擦民警的有 4件,占 3%;以自残方式威胁执法人员的有4件,占3%。

  (三)从造成的后果上看,以造成执法主体人身伤害的后果居多、财产损失居少。造成执法主体轻微伤以上的有21件,占15.5%,造成伤情但达不到轻微伤程度的有31件,占22.9%,造成财产损失的仅1件,占0.7%,未造成伤情的有82件,占60.7%。

  (四)从逮捕情况看,2016年、2017年逮捕率大幅上升。2015年受理的7件8人妨害公务案件中仅逮捕2人,占受理数的25%。2016年受理的54件61人中,批准逮捕的有30人,占受理数的49.1%。2017年受理的74件81人中,批准逮捕的有 44人,占受理数的54.3%。虽然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妨害公务案件的逮捕率低于平均逮捕率,但近两年来的逮捕率呈现大幅上升现象。

  (五)从案件的起因上看,犯罪的突发性较强,酒后犯罪占较大比例。绝大多数妨碍公务案件都有明显的突发性,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都是临时起意的,他们往往因为受到公务人员的执法的刺激、不法人员的挑唆、周围群众的起哄、酒精的刺激等情激性因素的影响才实施犯罪,犯罪的突发性较强。三年来因酒后滋事触犯妨害公务犯罪的达25件,占18.5%,主要发生在醉酒闹事或者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110接警后处警时,或者酒后驾车遇交警检查逃避、抗拒检查时。

  (六)从犯罪主体上看,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法制观念相对较低。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他们在与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发生矛盾与冲突时,既认识不到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也认识不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的甚至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涉嫌犯罪。还有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存在从众心理和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心存侥幸、有恃无恐。

  (七)从案件判决情况看,三年来妨害公务案件多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来本院受理审查逮捕的135件案件中,至2018年5月判决了96件101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包含缓刑)的85人,刑期基本是6到7个月,最高一年,占判决总人数的84.1%;判处拘役(包含缓刑)的16人,占判决总人数的15.8%。上述人员中法院判决适用缓刑的有22人,占总人数的21.8%。处理结果相对较轻,缓刑适用率较高。

  二、妨害公务案件高发原因分析

  (一)《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袭警从重处罚”条款,加大了对袭警行为的处罚力度。自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第277条增设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该条款加大了对暴力袭警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民众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缺失,对妨害公务的刑事法律后果缺乏清醒认识。大多数情况下,执法内容及程序均合法,妨害公务罪的行为人也能认识到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但由于自身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薄弱,对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不配合、不理解,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后果缺乏清醒的认识。

  (三)部分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或有瑕疵,易激化矛盾。妨害公务犯罪要求依法执行职务为前提,也即合法性,包括执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但较多案件实际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的行为存在一定瑕疵,在合理性和人情性上有所欠缺,导致执法对象心理上不接受、不服从。

  (四)近年来加大了对执法行为的保护,降低了入罪门槛。2015年及以前,学界及实务界掌握的妨害公务罪的入罪标准一般要求造成执法主体轻微伤以上后果,因此案件量较少。但自2016年以来,实务界对妨害公务案件的入罪标准有所降低,认为只要有暴力主动攻击执法人员行为的,无论是否造成伤情,均可构罪,由此造成凡是对执法人员人身具有殴打行为的案件,公安机关均以妨害公务罪报捕、移诉,案件受理量大幅度增加。

  三、遏制妨害公务案件高发的建议

  (一)建议上级司法机关明确妨害公务罪的入罪、量刑标准,为基层司法机关统一定罪、量刑依据。由于刑法第277条对妨害公务犯罪的规定较为简单,对于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客体及对象、“暴力、威胁”的内容、方式、程度、量刑情节、危害后果等问题在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在司法实务界各地掌握的构罪、逮捕、起诉、判决标准也不一致,在近年来妨害公务案件量持续高发的状态下,亟需国家立法、司法机关对该类型犯罪作出明确解释,细化入罪标准,量化入罪情节,运用列举式方式明确构成犯罪的具体条件,明确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情形,进而统一司法实践、树立法治权威。

  (二)建议执法机关提高执法规范性,加强执法人员情绪管理和控制能力的训练。从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录音录像看,绝大多数案件执法程序规范程序较好,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合法性是执行公务的前提,包括程序合法和实质合法。如公安民警在接到警情前往处警时,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着装管理规定、警车、警械使用管理办法等执法规范,依法履行职责。公安机关应加强基层民警、辅警、协警等参与执法人员关于法定职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培训,细化工作流程。同时注重加强情绪管理和控制训练,习惯在镜头下执法。在现场情况较乱时,分离冲突双方,消除对立情绪,并客观记录现场状态。对于发生阻碍执法活动的情况时,涉事民警应该及时请求增援,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保持冷静、克制,避免因不当言行激化矛盾。

  (三)司法机关一方面保持打击力度,另一方面注重宣传教育,少捕慎捕。妨害公务行为不但对执法人员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侵害,而且是对执法权威的公然蔑视,因此,司法机关一方面需要对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依法打击,维护公务活动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但同时也要严格适用妨害公务罪的逮捕措施。妨害公务案件多为激情犯罪,事先无预谋,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较其他犯罪而言较轻。很多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由于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单薄、或者酒后刺激下冲动犯罪,事后经教育后悔不已,对于这类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好,在本地有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从惩罚与教育的角度看,适用逮捕措施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并不一定好,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本着少捕慎捕的原则,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可以不捕。为了扩大妨害公务犯罪的教育与宣传效果,在不批准逮捕之前,可以通过公开听审程序,召集社会评议员、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律师、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媒体等进行不捕案件公开听审,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深入教育,警示犯罪嫌疑人及社会民众知法懂法,尊重国家机关法治权威,另一方面对受到妨害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释法说理,防止对检察机关的不捕决定有不满情绪。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