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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禁渔退捕禁捕相关政策解读
2021-12-13 13:59: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为什么要实行禁捕?

  答: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也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长期以来,受拦河筑坝、水域污染、过度捕捞、航道整治、挖砂采石、滩涂围垦等影响,长江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日趋恶化,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珍稀特有物种资源全面衰退,白鲟、长江鲥鱼等物种已多年未见,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极度濒危,“四大家鱼”早期资源量比上世纪80年代减少了90%以上。近年来,长江渔业资源年均捕捞产量不足10万吨,仅占我国水产品总产量的0.15%。伴随渔业资源严重衰退,部分渔民为获取捕捞收益,使用“绝户网”“电毒炸”等非法渔具渔法竭泽而渔,形成资源“公地悲剧”和渔民越捕越穷、资源越捕越少的恶性循环,与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科学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区域”“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部署的重要措施,也是有效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下降危机的关键之举。

  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主要包括哪些水域?

  答: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包括流域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大型通江湖泊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其他相关水域四种类型,涉及14个省市。

  问:长江流域禁渔退捕禁捕工作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答:《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强化底线思维,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以打开路、以打促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形成严打高压态势,巩固和加强“禁渔”工作成效,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问:休闲垂钓应如何规范进行?

  答:《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 1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 2020 ]12号)明确,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今年七月初,我市七个县市区(赫山区、资阳区、桃江县、安化县、南县、沅江市、大通湖)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境内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管理的通告,明确了哪些地方可以钓,哪些地方不可以钓以及怎么钓的一个问题。

  问:休闲垂钓渔获物可以买卖交易么?

  答:不可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明确,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不得外售,仅于自家食用。

  问:是否可以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的公告》明确,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根据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可以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

  问:餐饮服务行业是否应对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负主体责任、法律责任?

  答: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应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的公告》明确,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