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男,公司员工。
2018年08月31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昆山市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车间门口,因工作安排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争吵后,一拳击打在被害人徐某某左眼眶部位。
经昆山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二级。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案发后明知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审查意见】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一、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供认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用拳击打被害人头部,与被害人陈述印证,人体损害鉴定被害人左眼构成轻伤。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二、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行为情节轻微
本案系工友间因工作安排引发纠纷,犯罪嫌疑人无后续加害行为,有自首情节且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全案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合本案犯罪嫌疑人作案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赔偿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行为情节轻微。
【处理结果】
本案经人民评议员公开听审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