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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非法行医案
2018-12-20 17:15: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非法行医 致人死亡 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某,男,江苏省昆山市人,农民。

  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分别于2017年6月8日、2017年6月9日在昆山市开发区天鹅路纬创宿舍对面河南侧桥头超市边上黑诊所以及百灵佳苑32栋某某单元某某号车库内非法对被害人田某某进行治疗,2017年6月9日下午被害人田某某死亡。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符合因主动脉夹层破裂致心脏压塞死亡,其自身所患主动脉夹层病变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主要原因),被告人林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田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田某某亲属人民币12.1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本案由群众于2017年6月9日向昆山市公安局报案。次日,林某某向昆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该局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将被告人林某某移送至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核心意见】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中,被害人田某某的根本死因为主动脉夹层破裂至心脏压塞,其死亡为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对于患有主动脉夹层分离的患者,应即住院进入监护病室治疗,紧急治疗措施包括缓解疼痛,控制血压、降低心率等,并避免输入过多液体以免升高血压及引起肺水肿等并发症。而本案中,非法行医人在约2小时内为患者输入约780ml液体,对于心血管疾病患者,存在输液量过大、滴速过快的情况,可对其主动脉夹层的病情发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此外,非法行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的治疗时机。

  故而,被告人林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不宜认定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只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裁判结果】

  2018年2月8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5月25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83刑初199号刑事判决。判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循该解释的规定,在办理非法行医案件时,准确把握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的认定。结合具体案情,认真审查鉴定意见,凡是非法行医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不具备“直接”和“主要”因果力的,均不能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只能认定为“情节严重”,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报送单位: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承办人: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张杰

  案例编写人: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张杰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