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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昆山某铝氧化厂酸性土壤修复案
2021-11-05 16:17: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环境污染 土壤修复 调查取证 诉前磋商

  【基本案情】

  昆山市检察院经环保部门移送线索发现:昆山某铝氧化厂从事阳极氧化生产,环评中封孔工艺为热水洗,擅自在染色工段之后增设含镍封孔及清洗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含镍废水以及清洗废水未按规定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扣达标排放,而是直接和其他废水混合后进入厂区的废水处理站。该厂废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镍浓度超标、厂区雨水井及厂外北侧明渠内发现的黑色废水含有较高浓度的镍且呈现强酸性。

  【处理结果】

  2018年12月19日,昆山市公安局以周某(该厂负责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昆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昆山市检察院审查发现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线索,遂决定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昆山市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昆山市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后,通过走访企业、约谈企业负责人,释法说理,明晰责任,引导污染主体主动排除妨害,承担修复费用。

  (二)昆山市检察院在公益受损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向镇人民政府、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与污染企业签订三方协议,落实监管,规范环境损害评估修复方案,同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强化司法保障。

  (三)在三方协议的签署后,及时启动修复程序,由环保部门全程监管,检察机关提供法律支撑。为确保监督工作落到实处,避免公共利益受损,昆山市检察院多次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会,通过检察建议后的跟进监督,从严把控环境修复工作,确保污染治理到位。

  2019年7月,检测单位委托相关建筑公司施工,同期环境监理,并聘请了专业验收单位,出具了厂区酸性土壤应急治理施工的《竣工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上述污染场地成功获得修复。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可以运用走访约谈、释法说理等,引导污染主体主动承担责任。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公益诉讼案件时,一方面需要通过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固定公益受损的证据;另一方面要注意运用走访约谈、释法说理、明晰责任的形式,引导污染主体主动排除妨害,承担修复费用。同时,可以由污染主体在接受职能部门监管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修复评估工作。

  (二)检察机关可探索诉前磋商机制,为诉前磋商提供法律支撑。检察机关可探索以检察建议为核心,以属地政府、污染责任方、环保部门三方为主体的诉前磋商机制。即在积极引导污染者主动承担修复责任的同时,通过检察建议支持地方政府作为修复主体,签订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合同,启动修复程序,环保全程监管,检察法律支撑,确保修复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检察机关可通过跟进监督、专家评审等形式,严格把控修复成效。检察机关在启动土壤修复的案件时,要跟进监督进程,针对公益修复中的难点、疑点问题,可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会,针对调查方案中的调查范围、取样深度等,调查报告中的评价标准、修复技术等,竣工报告中的检测记录等进行专家论证,确保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推动污染治理到位。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