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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微信聊天记录别删! 这个规定5月1日起实施……
2020-05-01 11:11: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微信、QQ等应用软件,

  已经成为了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

  信息化的发展,

  让人们的一言一行都被记录了下来。

  那么,问题来了!

  当遇到纠纷需要证据时,

  这类电子数据是否能作为“呈堂证供”?

  5月1日起,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电子数据到底有多管用?

  案例1:未签劳动合同,聊天记录及朋友圈证据助讨薪

  2018年6月,苏某等4人先后入职长春某公司,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五险一金。同年9月14日以后,公司放假,却对拖欠4人工资的问题只字不提。多次讨薪无果后,4人找到当地仲裁委申请裁决被驳回,后找到吉林省总工会求助。

  吉林省总工会律师发现,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通过微信不定期零散发放,很难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确定工资数额,但在其中一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朋友圈,找到企业财务人员通过微信发送的工资表,以及该职工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聊天记录、一起工作的照片、小视频等资料。为了找到企业正在放假的证据,律师又指导这4人到公司现场取证,录制视频资料。

  苏某等4人起诉,申请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具体的劳动期限,要求公司支付被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放假期间最低生活费共计4万余元。法院采信微信聊天记录、小视频、朋友圈信息等成为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据。2019年2月,法院判决支持4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借款不还?记得保留相关的记录

  2017年1月16日,邱某通过微信向陈某借款,“有个项目急需签约,找你周转两三万,22号给你。”于是,陈某通过建行网银支付,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邱某共计支付了2万元。邱某微信回复道:“收到收到,感谢了,过几天给你。”1月22日后,陈某多次向邱某催款,但邱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因邱某迟迟不肯还款,陈某遂将邱某诉至长沙市开福区法院,要求邱某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并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账户信息等证据材料。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虽未出具借条,但其与原告在微信上的交流足以构成借贷合意,在原告向其支付2万元借款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被告邱某应向原告陈某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判决被告邱某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2100元。

  

  案例三:买二手房遭遇“毁约”房东,微信记录来作证

  郑州市民陈女士有一套住房想要出手,通过中介,找到了买主薛女士。不过,薛女士是通过人才引进刚从外地来到郑州,户口正在办理过程中,双方遂约定了相关二手房买卖的事宜。不过,到了双方约定的网签时间,薛女士的户口还没有办好。对此,陈女士认为,买方已经构成违约,合同不再履行,并需要支付违约金。随后,双方就此打起了官司,微信群的聊天记录也作为证据予以提交。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网签手续办理条件成就时,原告仍不具备郑州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条件,客观上导致双方无法及时办理网签手续,虽然最后也预约了网签,但办理时间已经超出合同约定将近两个月,在此期间原告也未与被告就网签时间进行协商变更,因此被告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购房合同解除,薛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双方均上诉,2020年2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除了一定要保存好电子数据之外,将其作为证据使用时也是要注意细节的!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