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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异常犯了法就可以不收追究?检察官:不一定!
2018-09-19 13:26: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介绍:

  2018年1月,昆山的天气仍然比较寒冷,但放置在一小区楼道内的电动车和摩托车却突然起了火,更巧的是,当天晚上该小区另一楼道内的电动车和三轮车也着了火,这是自燃还是人为?办案人员侦查发现是人为纵火,并将目标锁定为同时出现在这两起火灾现场的俊某。很快,俊某被抓获,并交代了作案经过。

  俊某,31岁,河南人,从小就爱调皮捣蛋,经常制造小破坏还乐在其中。来到昆山务工的这几年,他经常处于无业状态。

  案发当天下午3时许,俊某来到自己租住的居民楼一楼楼道,将随身携带的草纸塞到一辆电动车的车座下后,又用打火机将其点燃。然后,俊谋就站在一旁看着火苗将车座吞噬并向车身和旁边的一辆摩托车上蔓延,直到居民们发现将火扑灭才离开。

  晚上11时许,趁着夜深人静俊某又来到另一栋居民楼的楼道内,用打火机点燃一辆电动车的挡风连体被,看着火势越烧越猛,俊某毫不犹豫转身离开!所幸的是,火苗的光亮引起住在一侧居民的警觉,及时报警才没能造成人员伤亡。

  案发后,昆山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就侦查方向进行了深度交流,确定了案件必须调取的证据和需要把握的问题,引导办案人员全面查证案发现场的具体损失情况和人员居住情况,及时固定关键证据。

  调查发现,小区内不仅居住着不少居民,就连案发的楼道口旁也有住户,而且周边还停放着很多电动车、摩托车,火势一旦蔓延,极易引起爆炸。尤其是夜晚那次的纵火,大部分居民已入睡,很难察觉火灾发生,极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后果。

  而作案时,俊某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损害他人财产乃至危害公共安全,他依然放任车辆燃烧,甚至默然离开现场。所幸,两次火灾都有居民及时发现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只有两辆电动车、一辆三轮车被烧毁,一辆摩托车被烧坏,损失较小。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俊某也供认不讳,可检察官在讯问的过程中发现俊谋行为异常,存在患有精神病的可能,于是向公安机关提出对俊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经鉴定,俊某确诊患有轻度精神疾病,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有异常,犯了法是否就可以不受追究?

  检察官以案释法:

  检察官分析指出,俊谋故意以放火的方式先后两次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而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不过,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检察官提醒:不是所有精神病人犯罪都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放火罪不同于一般犯罪,它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刑法上量刑较重。因此,昆山市检察院对俊某以放火罪依法提起公诉。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