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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内鬼"怎么办?检察官教你三个小妙招~
2019-03-13 13:34: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情回顾

  俗话说得好:千防万防家贼难防!2018年5月,昆山某电子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监守自盗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是这家公司的物料副组长。在长期工作中,他发现了公司管理上的一个缺口,于是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伙同公司保安孙某、员工杨某以及外部人员钱某、货车司机曾某、收赃人员郭某,先后4次盗取公司塑料粒子原料以及次料,价值16万余元。

  案发没多久,该公司调看监控发现,原本没有出货任务的事发当天,公司两名员工却运输货物离开,于是报了警。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8年9月6日,案件移送昆山市检察院。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孙某、曾某参与侵占财物4次;犯罪嫌疑人杨某、郭某分别参与侵占财物3次。犯罪嫌疑人钱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郭某收购赃物塑料粒子后,仍然帮助其接货并存放于某地。

  在案发后,又将赃物转移。

  2018年9月7日,我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对张某、杨某、孙某、曾某以及郭某提起公诉;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钱某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刑法规定】

  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办理该案中,检察官发现企业在管理上存在一定漏洞。

  出厂安检制度不严密

  物料使用、领取监管制度不健全

  低温烘焙

  用心选材

  安保监控不完善

  为有效打击犯罪,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院向企业提出了三点检察建议:

  一、对出车间(厂区)车辆、人员及其随身物品进行全面、规范的安全检查。加大对私人物品的检查范围和力度。对大件物品的检查,建议实现逐一登记。严格按照规定核查出厂货车的出厂单上载明的货物名称、数量与实际车载货物是否完全一致。

  二、建立用料监管制度,根据用料情况审批物料申领,完善领取原材料后专人专管存放专属区域、使用人登记制度;建立次料回收专人专管制度,划分次料专属存放区域,定期进行盘点。

  三、安保监控工作人员应对生产车间、物料仓库、安检通道等重点区域进行不间断查看,同时安排专人不定时对监控未覆盖区域进行巡逻,及时发现可疑行为。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