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 推动修复执行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某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经理曹某某、徐某、李某,在明知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砂滤罐破损,有工业废水泄露的情况下,未按应急预案报告主管部门,且没有采取任何有效处置措施,任由工业废水流入市政雨水管网。2018年2月8日,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窨井雨水井中水进行检测,经鉴定铜(总铜)含量达到15.7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五十余倍,造成环境严重污染。2018年8月,江苏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某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件环境调查分析报告》显示,本案中T1、T2点位河流底泥中铜含量均超过《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DB4284-84),超标倍数分别为138.8倍和123.6倍,急需开展环境修复。
处理意见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某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为被告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在《苏州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危险,依法处置现场遗留的槽液、原料、危废及设备等,严防造成生态环境的再次污染;恢复原状,参照《某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件环境调查分析报告》,对被污染的底泥进行修复,直至消除环境危害;赔偿非法排放工业污水的虚拟治理费用;承担本案的调查评估、专家论证、招标代理服务等合理费用。
指导意义
本案在目前环境公益诉讼修复执行难的背景下,通过庭审协商的方式促成民事和解,突出环境修复最大效益,建立了“调解协议+专家论证+官方见证”的诉中修复模式。面对法院修复执行法规及机制尚未明确等问题,该院兼顾诉讼效率和环境修复效益最大化,坚持实体程序两手抓,严格把关。
一是在调解协议中引入执行修复内容。为解决执行修复难的问题,该院积极转变传统主张赔偿金的诉讼方式,要求被告实施污染修复行为,即在调解协议中明确修复资金给付时间、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其他固体废物(污水等)的处置单位、相关修复公司、履行环评、审批、验收等手续等,在法院审理环节提前落实修复工作。
二是在方案选择中引入专家论证。聘请专家对修复方案、修复工艺、修复范围、修复标准等全面展开科学论证,明确环保要求,细化工程进度,严格验收程序,确保调解协议可操作。
三是在法院调解中引入第三方见证人。将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解的见证人,落实地方管理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环境修复工作全程处于有效监管之下。同时,将所有涉及修复的各类子合同作为调解协议的附件一并提交法院公告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环境修复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