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醉酒驾驶 无事故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代某某,男,公司员工,河南省兰考县人。
2018年10月26日21时5分许,犯罪嫌疑人代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山市某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代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5mg/100ml。
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查意见】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一、犯罪嫌疑人代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对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山市某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且得到了同饮人邓某、马某的证言以及鉴定意见、执法录像的证实,足以认定。
二、犯罪嫌疑人代某某的行为情节轻微
犯罪嫌疑人代某某事发当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发生交通事故,查获后全程配合警察执法,且血液乙醇浓度为85mg/100ml,刚达入罪标准,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
【处理结果】
本案经人民评议员公开听审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对犯罪嫌疑人代某某作相对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