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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徐某某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2022-12-12 10:07: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程序空转 一体化办案 领导包案 上门听证

  【基本案情】

  徐某某原系渔民,后上岸安置为村民,因无房且无宅基地属“空挂户”。2008年2月,徐某某向当地镇政府提出离婚增宅房申请。该申请已逾十余年未能妥善处理。2019年1月,徐某某将镇政府诉至法院。2019年7月,昆山市法院裁定徐某某起诉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其起诉。后徐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先后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驳回。

  徐某某因不服上述裁定,向苏州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2022年6月,苏州市检察院交办至昆山市检察院。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未支持徐某某的诉求不存在不当情形,但追溯苏州市宅基地管理及当地农村增宅安置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事宜,其请求政府给予必要安置、维系基本生存的主张亦具有合理性。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为推动该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两级检察机关协同发力,积极履职。具体分述如下:

  1.发挥一体化办案、领导包案优势。苏州市检察院发挥指挥、协调、督导作用,在法律适用、政策解读、化解方案拟定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并多次至昆山市检察院指导工作,共同对徐某某释法说理。昆山市检察院成立办案组,争取属地政府支持;另多次会商申请人,围绕案件事实和属地政策,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为当事人解心结、释法结。

  2.找准矛盾症结促争议化解。经研判,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争议的实质症结在于徐某某的安置诉求,遂将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作为争议化解的落脚点。根据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与徐某某、镇政府多次召开会商会,共商安置方案,最终确定由镇政府向徐某某有偿提供一套离婚增宅房,50平方米面积内的部分以镇政府提供的离婚增宅房价格为准,超出50平方米面积的部分以交房时市场价格为准进行结算。同时,考虑到徐某某系残疾人行动不便,尽量将离婚增宅房安排在低楼层。

  3.上门听证以公开促公正。检察机关考虑到徐某某因中风导致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等因素,遂于2022年8月29日至镇政府开展上门听证,并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式与方案发表意见。最终,徐某某与镇政府签订《和解协议》,徐某某自愿向苏州市检察院撤回监督申请,并承诺服判息诉。持续14年的行政争议最终化解。8月31日,徐某某通过昆山12345服务热线向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的做法表示感谢。

  【指导意义】

  1.对程序空转的案件应开展实质性审查。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针对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的程序空转案件,应开展实质性全面审查;通过约谈、调查、走访等准备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矛盾焦点,研判申请人诉请的合理性和争议化解的可行性。

  2.通过一体化办案、领导包案等形成各层级化解合力。检察机关针对疑难、复杂的行政争议案件,可依托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和领导包案优势,针对诉请合理的申请人,检察机关应加大帮扶力度,通过释法说理、约谈磋商、司法救助等形成不同层级同向发力,共促争议化解。

  3.通过上门听证、主持和解等提升化解效果。在行政裁判结果争议化解案件中,检察机关可实践全民民主主义,主持双方和解,并可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与,通过现场浸入式体验、上门听证等形式,进一步促成和解,提升化解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指引(试行)》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