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和解 多元化解
【基本案情】
2018年初,吴某某将其承包的某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食堂转让给徐某某和李某经营,并将厨房设备、食品原料等折价出售给二人,由二人清点完毕后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因徐某某和李某欠付上述货物货款,经多次催要均未果,吴某某遂起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偿还货款17万余元。徐某某和李某经公告送达仍未到庭应诉,法院遂判决吴某某与徐某某、李某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并由二人承担偿还折价后14万余元货款的连带责任。
事后李某因银行卡冻结,方才知晓该起诉讼,遂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其为徐某某所雇佣员工,受徐某某之托代为清点货物并签字,其与吴某某之间自始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李某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依据二人在对账单上签字的行为,认定二人为共同购买方,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2022年2月24日,李某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仍以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签字确认系职务行为为由,向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初步审查后决定受理本案。
审查情况。因疫情影响,检察机关无法实地开展调查工作,亦无法当面会见当事人,致使案件审查陷入困境。为切实查明案件真相、厘清法律关系,检察机关转变工作思路,开展“云上调查”,利用电话、视频及电邮方式,多次对本案三位当事人,及案外人苏州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昆山某团膳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线上问询及证据收集。调查过程中,徐某某向检察机关告知其作为中间人,仅介绍李某承包吴某某食堂一事,与吴某某并未发生买卖合同关系,该情况为案件审查激增难度。检察机关最终发现涉案食堂存在层层转包,经营管理漏洞巨大,各承包人彼此顺位无法厘清,且该食堂现已拆除,涉案设备去向不明,无足够证据支持李某的监督申请。
和解情况。询问过程中,李某、徐某某向检察机关表达和解意向,检察人员考虑到案件僵持两年未能彻底息诉,本着化解矛盾、互利互惠的考量,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对原审原告吴某某进行情、理、法的沟通,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详尽阐明,指出三位当事人在矛盾纠纷的长期缠诉中带来的诉累,表达了徐某某及李某的和解意向,最终让吴某某对货款金额作出让步。为解决当事人分处苏州、昆山、霍邱三地而无法面对面交流的问题,检察机关当即申请腾讯会议,促成当事人以“云协商”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徐某某向吴某某支付货款13万余元,由李某向吴某某支付1万元,并由李某在今后三年内各向徐某某支付1万元,所有纠纷一次性解决。李某当即表示撤回监督申请。昆山市检察院确认吴某某、徐某某与李某的和解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决定对本案终结审查。
【指导意义】
(一)强化诉源治理,引导当事人促成和解。民事检察工作并非简单就案办案,亦不能满足于结案了事。在能动司法理念和诉源治理导向下,要充分抓住每起矛盾纠纷背后的症结和病灶,积极发挥“枫桥经验”在检察办案中的指引作用,做实检察和解,坚持源头治理。正确开展和解工作,充分尊重矛盾双方的真实意愿,以引导和促进的方式让当事人和解息诉,让为民办实事融贯检察工作全程,实现事了人和的最终目的。
(二)创新工作举措,运用多元手段实现“云上和解”。能动司法理念也体现在工作方式方法上。面对客观存在的疫情压力,检察人员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利用多媒体手段,以线上视频、电子邮件等新型手段,开展线上询问、证据搜集、释法说理,更探索出利用腾讯会议让当事人面对面谈心、促进和解的新方法。让检察能动履职在案件办理中不缺位,也便于让当事人更直观的对案件办理进行全方位参与与监督。
【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