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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行政非诉执行争议实质性化解案
2022-12-12 10:13: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 调查核实 争议化解 服务企业发展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昆山A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五金加工件项目未通过环保验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41.0710万元。受疫情影响,企业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房租、工人工资和应付账款等欠款近100万元,A公司于2021年11月交纳10710元罚款,剩余罚款40万元未能缴纳。2022年6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0万元罚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冻结A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一)调查核实

  A公司向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人员多次深入该公司走访调查,查看公司的经营情况,深入了解工人工资支付困境,并向公司负责人了解具体执行困难,寻找解决行政争议的方法。经查,2021年底,该公司经营困难,资金缺口较大,受疫情影响严重,无款项收入,又需支付员工工资及厂房租金,现公司账户处于冻结状态,公司银行账户上,有部分款项但无法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生活也限于困境。公司已经被两名工人起诉追索劳动报酬,又因未付租金,被融资租赁公司起诉,但双方已达成和解,约定由所在法院先行解冻公司账户,并分期偿还债务。

  (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检察人员多次走访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向该局提交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反映该企业面临的困境,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角度,奔走于法院、环保部门和企业之间,商议罚金执行的可行性方案,提出分期执行的措施,并要求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终于促成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与A公司达成执行和解。

  2022年7月,在检察机关的积极促成下,环保部门和企业在法院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约定A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环保处罚款5万元,于同年8月31日前支付2万元、9月30前支付5万元、10月31日前支付5万元、11月30前支付5万元、12月31前支付5万元、于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5万元、2月28日前支付5万元、3月30日前支付3万元;此外,案件执行费5900元由A公司承担。

  【指导意义】

  (一)多方协调,形成与行政机关常态化沟通机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纠纷,需要与行政机关达成共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形成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掌握行政纠纷化解的难点痛点,运用法律思维,积极寻找纠纷化解的法治方案,与行政机关形成共识。召开法院、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参与的多方磋商会,多措并举,避免矛盾升级,参与诉源治理,积极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二)能动履职,运用调查核实开展实质性化解工作。检察机关开展非诉执行实质性争议化解,应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充分采取调阅卷宗、实地走访、认真听取各方意见、询问当事人等方法,细致了解行政处罚及执行情况,查清案件事实、明晰主体责任,找准矛盾症结,谋划争议化解方案。

  (三)分期履行,从服务企业角度创新矛盾化解方法。检察机关实地走访尚志浩公司,并与环保局核实该公司确已就环境污染项目进行整改,考虑到公司欠付工人工资及应付货款、房租近百万元,检察人员多次与生态环境部门反映企业发展面临的困境,协调罚金的缴纳方式,最终,生态环境部门从支持工人讨薪和企业发展角度,同意该公司分期缴纳40万元罚款,圆满化解该起行政争议案件。经检察机关督促,在签订和解协议当日,法院将尚志浩公司银行账户解冻,该公司在次日即发放了工人工资,并缴纳第一期5万元罚款。公司负责人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万分感谢。

  【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九)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一条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