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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昆山市检察院发布一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典型案例
2019-06-17 14:44:00  来源: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6月14日上午9点,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召开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典型案例网络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李明生就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检察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典型案例一: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昆山张浦镇A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在未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委托苏州B公司对其污水处理站的污水调节池和应急池中间隔墙进行凿孔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施工人员付某某吸入有害气体在污水池内中毒晕倒,崔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对付某某进行盲目施救,后该3人淹溺死亡。案发后,刘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

  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昆山市人民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违反的相关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典型案例二:彭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彭某某系昆山锦溪镇某民房建造的施工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其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在高6.8米外阳台的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施工人员王某某在安全帽下颚带未佩戴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后从该处跌落死亡。案发后,彭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

  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昆山市人民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违反的相关规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3.0.5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 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4.1.1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 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 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典型案例三:邓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项目负责人邓某某,联系管道封堵人员俞某到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未拆除的封堵拆除。俞某安排不具备资质的余某某、张某某到现场进行封堵作业。邓某某未核实余某某、张某某是否具备资质。后余某某、张某某在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下进入该项目污水井内作业,因环境缺氧窒息而死亡。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违反的相关规定: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5.1.2下井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具备下井作业资格,并应掌握人工急救技能和防护用具、照明、通信设备的使用方法。作业单位应为下井作业人员建立个人培训档案。

  5.1.11第2项井下作业人员应佩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6.0.1井下作业时,应使用隔离式防毒面具,不应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半隔离式防毒面具以及氧气呼吸设备。

  6.0.2潜水作业时应穿戴隔离式潜水防护服。

  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责任重如泰山

  近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昆山市安环消防领域专项百日严打整治行动”,向昆山市人民法院集中提起公诉8件9人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近年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全面梳理安全生产领域内高处坠落、淹溺、触电死亡等事故,强化立案监督。同时,发挥检察官走访约谈功效,重点围绕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深入开展约谈,明确法律后果,督促整改到位;针对办案中暴露的行业监管问题、制度漏洞等,通过检察建议堵漏建制;联合区镇、行政部门深入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加强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警示教育,定期对区镇执法人员、村干部、网格员开展法治讲座,发挥典型案例普法、护法、守法“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让安全生产重要性入脑入心。

  

  图为检察官赴区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讲

  编辑: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