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买证自用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男,工厂员工。
2018年12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为了办理假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向办假证的人提供信息及照片,后以800元的价格,让办假证的人办理了一张李怀明的假身份证和驾驶证,2019年1月20日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被警察查获。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查意见】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一、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行为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对其伪造身份证、驾驶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得到了物证身份证、驾驶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的印证。其伪造、买卖身份证件2副,用于事故处理或证明其驾驶资格,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二、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行为情节轻微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证件罪,但伪造假的身份证件仅为自用,无其他违法用途,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
【处理结果】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但仅为自用,无其他违法用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