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滋事 赔偿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装修工。
2018年5月16日凌晨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昆山市某火锅店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汽车的车门、叶子板、前盖、后盖车体划损,价值人民币共计3600元。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审查意见】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供述了划他人车辆的事实,其供述的案件经过与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吻合,认定其划车事实清楚、证据相互印证。
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情节轻微
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并无前科劣迹。综合本案犯罪嫌疑人作案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赔偿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情节轻微。
【处理结果】
本案经人民评议员评议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